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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前干货:新三板限售那些事儿~

一、首先要谈谈限售

限售股解禁是二级市场较为关注的上市公司动态信息,因为公司股东抛售或继续持有公司的股份对股价将产生不同的影响。若公司经营不善,大股东有减持意愿,限售股解禁将对股价产生负面影响。相对二级市场复杂的限售股类型划分,新三板的限售股类型就显得格外简单。
 
二、大股东、董监高解限售有什么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三、挂牌前12个月以内的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股东买卖的股票是否受限制?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挂牌公司股东如果符合上述身份或情形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所持股票的解限售。
 
四、定向发行有无限售期要求?
无。最新的业务规则中不再对新三板增资后的新增股份限售期进行规定,除非定向增发对象自愿做出关于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别约定,否则,定向增发的股票无限售要求,股东可随时转让。(无限售期要求的股东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
 
五、股权质押贷款到期后,如何办理股票解限售手续?
①过了限售期自动就解除限售;
②肯定不是,中登公司不会主动解除质押的;
③要去办的,不是自动解,解质押由质权人去办理,拿着当时的质押合同;
④已经办理解除质押,直接到中登公司办理的解除质押手续,没有通过股转公司。昨天完成的解除质押登记,但今天股权还没有解除限售;当初质押人怎么办理的质押,就怎么解除质押;
⑤是不是还需要通过股转公司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现在的问题是已经解除质押了,但这部分股份还是非流通股;
⑥混淆了。。限售状太,和质押不可售状态是两个概念,因为这部分本身就是非流通股,没到解禁期。一般只有这2种情况。那就去中登问问,不要猜测;
⑦已经解除质押了,没有其他限售条件,正常情况下就变为流通股。
 
六、董监高离职半年内股份需要限售,这里的离职是指不在公司任职?还是不担任董监高职务?
不担任董监高。
 
七、解限售后股东说查不到他们账户上的股票,怎么处理?
让股东开通三板交易权限,需要本人带身份证过去;有的券商营业部在开户时就开通三板权限,这就不用去了。大部分是没有开通,需要现场到柜台去办理的。
 
八、挂牌公司董事之间转让股份,受让董事是否需要对新增股份的75%进行限售?
需要。挂牌公司董事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分得红股应如何限售?
挂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得的红股无需限售;董监高分得红股需要按比例限售(75%限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兼任董监高职务的,分得红股需按比例限售(75%限售)。
 
十、由谁向股转系统公司申请办理限售或解限售业务?是个人、公司还是券商代为办理?
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登记存管部申领相关股份登记证明,在取得股份登记证明后根据相关要求制作限售或解限售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之后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交上述书面申请材料,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券商向股转系统公司提出备案申请。
 
十一、是否每次解除限售后都要进行一次交易,如果必须要进行交易,是否有股数限制?
没有强制要求解除限售后必须进行交易。
 
十二、公司董监高通过定向发行新增股份,对这部分新增股份是否需要限售?如需要,比例是多少?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定向发行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
 
十三、挂牌公司员工将所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卖给公司董监高,是否需要限售?
需要。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
 
十四、限售解限售业务中,计算股份数量时出现小数,该如何处理?
当计算的申请限售解限售股票数额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十五、企业新三板正式挂牌后,企业董监高股东和无任何职务的股东,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多少?何时能对其持有的股份解除限售?
公司董监高股东和无任何职务的股东,无自愿限售承诺的,可依如下比例办理首批解限售业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挂牌时所持股份的 75%需限售,25%无需限售可以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流通。无任何职务的股东(该股东非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公司发起人,或虽是公司发起人,但公司自股份公司成立已满一年的),所持有的股份不是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票的,其所持股份无限售要求,挂牌后可一次性全部进入全国股转系统。
 
申请挂牌公司可以在申请挂牌同时,办理首批股份解除限售,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挂牌公司在申请证券简称和代码的同时,可以向主办券商提交首批解除限售申请材料,主办券商审核后出具《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解除转让限制明细表》,并提交至我部办理解除首批股份限售。
2、领文。申请挂牌公司完成申请及缴费工作后,依全国股转系统通知,在领取挂牌相关文件同时,到我部领取《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的函》。
3、登记。申请挂牌公司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的同时,持《股份解除限售登记的函》(原件)在中国结算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十六、离职董监高限售、新增董监高限售的股份明细表中,截止*年*月*日所持股份数量一栏,具体是指哪日?
董事、股东监事新任、免职以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免决议,任免决议生效之日为准。职工监事新任、免职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免决议,任免决议生效之日为准。高级管理人员新任、免职以董事会通过其新任、免职决议,任免决议生效之日为准。董监高辞职以辞职申请生效之日为准。
 
十七、公司股份限售、解除限售是否都需要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股票限售无需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应依据《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2号挂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格式模板》的要求披露临时公告。
 
十八、挂牌公司股东自愿限售是否强制要求办理股份限售登记?
对于自愿限售股份目前不要求办理限售登记,但股东应自律遵守限售承诺,券商也应履行相应督导职责。
 
“案例解析”
 
案例一:
挂牌公司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改制成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5月23日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发起人同时为控股股东,持有挂牌前股份900万股,A所持股份首批解限的时间及数量是多少?
 
A所持挂牌前股份首批解限的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解限数量为300万股。
 
案例二:
A为挂牌公司股东,同时为公司董事,2013年A因定向发行增持公司股份100万股,其中限售及解限售分别多少万股?
 
限售75万股,解限25万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
 
 案例三:
B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非董监高),持有公司900万股股份,其中300万股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此后,B被任命为公司董事长,B所持有的股份应如何办理限售解限售?
 
B应限售的股份总数为675万股(900*075),因其中300万股已经是限售状态,因此,B被任命为董事长后应申请限售的股份数量为375万股(675-300)。
 
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应以其受聘时所持有股票总额的75%为法定限售数额。法定限售数额减去任职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等于申请限售股票数额。
 
案例四:
C为挂牌公司股东,且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其申请辞去挂牌公司财务负责人职务后,到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其持有的股份是否需要办理限售?
 
需要。依据《公司法》第142条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中“离职”是指上述人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而不是限于离开公司,因此,只要上述人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不论其是否离开公司,都应办理限售。
 
案例五:
甲从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继承了900万股股份,上述900万股股份全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其中尚有300万股处于限售状态,甲继承取得的这300万股是否仍受原限售期的
 
仍受约束。依据《业务规则(试行)》第28条第3款之规定,“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案例六:
A通过定向发行持有挂牌公司股份,并作出自愿限售承诺,对于自愿限售部分的股票是否强制要求办理股份限售登记?
 
对于自愿限售股份目前不要求办理限售登记,但股东应自律遵守限售承诺,券商也应履行相应督导职责。
 
案例七:
某甲既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又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尚有挂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挂牌未满1年没有解除限售,这部分股份是否可以与其他股份一起在离职满六个月时解限?
 
不可以,应依据《业务规则》规定的批次和时间解除限售。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票,应于离职六个月后,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批次和时间解限售,其挂牌后所新增的无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可在离职满六个月时全部解限售。目前我司暂未发布单独的限售解限售业务规则,未来发布相关规则后,请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依据最新业务要求办理限售解限售业务。
 
近日,个别挂牌公司违反我司信息披露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开展信息披露工作。我部在此进行风险提示,优质高效的信息披露是挂牌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向市场及投资者承担的义务,更是挂牌公司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重要途径,请挂牌公司严格执行我司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及时规范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现就临时公告披露时点提示如下:
 
依据《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有关规定,进行临时报告披露的,应按照《信息披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时点之后的2个转让日内发布临时公告。
 
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披露时点”是指: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本文来源:登陆新三板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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