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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直指其7大问题,中成新星或将告别新三板

 6月29日晚间,中成新星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公司于近日否决了2015年年报及摘要,并决议不予披露2015年年报及摘要,同时董事会还审议通过了终止挂牌的议案。这家公司将被股转系统强制终止挂牌。

 

  然而除了不披露年报导致摘牌,这家公司的问题真是颇多~

 

证监会:各种不披露,你想干啥?

 

  6月28日,中成新星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北京证监局近期对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公司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

  2015年7月7日和10月14日,公司股东宫俊林持有的1400万股和664万股公司股份先后被司法冻结,冻结股份数分别占公司总股

本的14.29%和6.78%,合计占宫俊林个人持股的100%。

(二)未披露挪用且未及时偿还定增资金

  2015年6月24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并发布股份发行认购公告。截至2015年7月31日,6名投资者向公司缴纳定增款3011.4万元。之后,公司在未取得股份登记函情况下,挪用定增资金。其中,2015年8月20日,公司将定增资金由约定缴款账户转出;2015年8月和9月,公司分五次将定增资金中2993.8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款。2016年3月24日,公司与发行认购对象签署认购终止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终止认购,并由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退还认购款项,5月31日前退还违约金。截至目前,公司未按约定退还认购款项和违约金。

 (三)未披露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冻结公司基本户等公司7个银行账户。

 (四)未披露部分关联交易

  2015年3月11日,公司董事长宫俊林对“12中成债”回购协议向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对公司董事长宫俊林和关联方范喜莲有其他应付款129万元和1100万元,相关款项主要在2015年形成。

(五)未及时披露私募债回购违约及回购展期情况

  2015年3月22日,“12中成债”持有人行使4000万份额回售选择权,公司回购2340万份额,剩余1660万份额未履行回购义务。

公司与债券持有人分别于2015年3月11日、3月23日和6月8日签订展期协议,将剩余份额回购期限推迟至2015年7月15日。直至2016年2月26日,公司才披露前述事实。

(六)未及时披露私募债回购协议仲裁情况

  2015年11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受理与公司相关的私募债回购协议争议仲裁申请,该仲裁涉及私募债本金3660万,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10.78%。2016年1月30日,该仲裁开庭,公司董事长宫俊林到庭并签署《和解协议书》。直至2016年3月14日,公司才披露前述事实。

(七)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4月19日,公司发布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指出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琥、王天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查,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未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和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对前述违规事项予以改正,就前述违规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整改情况对投资者进行公开说明,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披露。

  宫俊林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宫俊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谢晴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八)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风险,该种情况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就持续经营能力对投资者进行公开说明。

 
 

 

中成新星:不披是怕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中成新星关于违规事项的起因和目前的状态的说明:

 

(一)未披露公司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

  2015年7月7日和10月14日,公司股东宫俊林持有的1400万股和664万股公司股份先后被司法冻结,冻结股份数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14.29%和6.78%,合计占宫俊林个人持股的100%。由于公司考虑到披露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因此未及时披露相关股份冻结情况。截至目前,所涉股份仍处于冻结状态。

(二) 未披露挪用且未及时偿还定增资金

  2015年6月24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并发布股份发行认购公告。截至2015年7月31日,6名投资者向公司缴纳定增款3011.4万元。之后,公司在未取得股份登记函情况下,挪用定增资金。其中,2015年8月20日,公司将定增资金由约定缴款账户转出;2015年8月和9月,公司分五次将定增资金中2993.8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款。2016年3月24日,公司与发行认购对象签署认购终止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终止认购,并由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退还认购款项,5月31日前退还违约金。截至目前,公司未按约定退还认购款项和违约金。

  由于国际油价下跌、行业宏观形势低迷、结算回款困难、公司经营性现金流较为紧张,为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公司主要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途径解决资金缺口。因此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缴纳到公司账户后,公司将其中2993.8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融资租赁款。

  公司与发行认购对象签署认购终止协议和补充协议并约定终止认购后,由于公司仍处于资金紧张状态,截止目前,公司尚未能如约退还认购款项和支付违约金。

(三) 未披露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2015年11月4日,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保全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了公司基本户等7个银行账户。

  由于公司一直未能取得相关银行账户冻结的书面材料,因此未就账户冻结事宜进行披露。截至目前,相关银行账户仍处于冻结

状态。

(四) 未披露部分关联交易

  2015年3月11日,公司董事长宫俊林对《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回购协议》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对公司董事长宫俊林和关联方范喜莲有其他应付款129万元和1100万元,相关款项主要在2015年形成。

  由于前述关联交易发生时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因此公司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事项。

(五) 未及时披露私募债回购违约及回购展期情况

  2015年3月22日,“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持有人行使4000万份额回售选择权,公司回购2340万份额,剩余1660万份额未履行回购义务。公司与债券持有人分别于2015年3月11日、3月23日和6月8日签订展期协议,将剩余份额回购期限推迟至2015年7月15日。直至2016年2月26日,公司才披露前述事实。

  由于公司一直未能取得债券持有人签署后的前述展期协议,因此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2月,公司取得前述展期协议复印件后,随即进行了披露。截至目前,公司仍未取得前述展期协议原件。

(六) 未及时披露私募债回购协议仲裁情况

  2015年11月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受理与公司相关的“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回购协议争议仲裁申请,该仲裁涉及私募债

本金3660万,占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10.78%。2016年1月30日,该仲裁开庭,公司董事长宫俊林到庭并签署《和解协议书》。直至2016年3月14日,公司才披露前述事实。

  由于“中成新星油田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有明确约定,本期债券及相关协议的所有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在上海以仲裁方式解决”。

  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提出了关于争议的仲裁管辖地问题,认为其不应受理该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未作回复,仅要求公司将该意见编制为书面答辩意见并以电子邮件报送。公司随以电邮方式报送答辩意见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截止开庭一直未就该争议予以驳回或回复,因此公司未在开庭前披露《涉及仲裁公告》。

  2016年1月30日,该仲裁在深圳开庭,双方庭上达成和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根据和解协议制作了裁决书,并于2016年3月11日将裁决书寄送至发行人处。2016年3月14日,公司披露了《涉及仲裁公告》。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支付承诺。

(七) 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4月19日,公司发布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指出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琥、王天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查,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未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由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失误,在未收到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下,即在《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将其列为备查文件。截至目前,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尚未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

 
 

 

笔者:作为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是义务

 

  新三板挂牌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他是公众公司!公众公司!公众公司!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所以,要规范运行,要对投资者负责!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之规定: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从股转系统发布的《自律监管措施表》可见,相当数量的企业是因为信息披露不合规被股转系统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

 

  挂牌前,企业有很多需要整改的地方,经过中介机构的辅导,得以纠正。在申报过程中,企业又会构建公司治理制度并且做出一系列书面承诺。挂牌后,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来规范运营。然而在现实中,部分企业家仍然停留在挂牌前非公众公司的理念,一人独断独行,依旧无法将股东和法人的资产界定清楚,依旧觉得关联交易和担保一句话就搞得定,依旧觉得企业每年的利润是自己说了算……

 

  倘若如此,笔者不禁想问,您到新三板来的目的何在?!

 


本文来源:登陆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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