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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项定期减免税优惠记忆攻略,妥妥的收藏贴!

现行税法下,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有15项,这15项中,有的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有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享受,有的是“两免三减半”,有的是“五免”,有的是“三免三减半”,还有“五免五减半”,单是年限问题,就足以让人绕晕。在此笔者进行归纳总结,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优惠的情形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

 

 

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优惠的情形

 

 

   

1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3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6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8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三、归类总结

 

 

 

 

从优惠起点来看,所有的项目优惠都是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特殊地区企业(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是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只有特殊行业,主要是动漫、集成电路相关和软件企业是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优惠,但是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

 

从优惠期限来看,所有的项目优惠都是“三免三减半”,特殊地区和特殊行业一般实行“两免三减半”,但是特殊地区中的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实行“五免”,特殊行业中的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两类高技术和高投资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

 

 

附:纳税人筹建期间取得的发票抬头与其名称不同的发票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作者:李冼 

来源:公众号“每日一税”

文章由作者授权发布

 

案例概况
 
 

 

湖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经自2014年10月成立筹备组,于2016年2月经有关国家机关批准成立,并取得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式确定公司名称为“湖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在2014年10月到2016年1月取得的发票抬头为“湖南如意有限公司”或“湖南如意公司”,问纳税人筹建期间取得的发票抬头与其名称不同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分析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年第30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湖南如意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到2016年1月筹建期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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