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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涉税相关规定

    时间:2017-06-01 11:03 作者:admin 点击:

    (一)税收优惠备案

    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后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信息备案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15%低税率或特区内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手续的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备案,年度备案后,方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年度备案需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年度信息备案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 学 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重新认定,在通过重新认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四)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五)申报填写问题

    按规定享受15%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将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附表3第4或第7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七)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予以追缴。

    来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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