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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秘“技术分摊规则”——确定专利技术贡献率

    时间:2017-05-08 14:35 作者:admin 点击:
    技术分摊规则

     

    所谓技术分摊规则,是指在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要把可归因于覆盖专利技术特征的那部分产品价值从产品整体价值中分摊出来【和育东:《专利侵权赔偿中的技术分摊难题》,《法律科学》2009年第3期】按照技术分摊规则,应当考虑专利技术对于特定产品利润的贡献率,即认为并非所有的产品利润贡献率均应当归因于某一个专利技术,而应当予以分摊。

     

    在正泰股份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凭证进行了证据保全,由法院委托和施耐德公司自行委托审计,分别得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额;根据工商、税务部门的财务资料计算得出施耐德公司的平均营业利润,进而得出施耐德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为3.55亿元,高于正泰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据此,温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施耐德公司赔偿正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3.34亿元。诉讼中,施耐德公司曾主张,非法获利应当根据涉嫌侵权的专利技术为其所带来的超额收益来计算为1725万元。温州中院则认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以侵权获利为依据确定赔偿额时,具有法定意义的是因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因使用争议技术带来的超额收益’的这一结论并无法定意义。”该案在二审阶段,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于2009年4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施耐德公司向正泰公司支付补偿金1.575亿元。

     

    在正泰股份公司诉施耐德案件中,一审法院并没有考虑技术分摊,而是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所有利润均确定为赔偿数额。可能受到该案的影响,6个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释[2009]21号,其中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权利人损失,还是侵权人获利,甚至法定赔偿,都应当考虑技术分摊或者技术贡献率,换而言之消费者在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究竟涉案专利技术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决策。前述公式修正后为:

     

    权利人损失=专利产品减少销量(或侵权产品销量)*专利产品合理利润*专利对利润的贡献率

     

    侵权人获利=侵权产品销售量*侵权产品合理利润(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专利对利润的贡献率

     

    在具体案件中,确定技术贡献率的方法,则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评估鉴定
     

     

    在原告深圳万向泰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市煜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深圳市永明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深永评报字[2012]090号确定:三维排水连接扣装置单价为8.98元/个,估计“三维排水连接扣装置”发明专利技术对利润的分成率(贡献率)为5.0%。广东高院据此在二审判决中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涉及已竣工的公益项目,停止使用包括拆除将付出更大的社会成本。从公平和利益衡平原则考量,为了保全更大的利益,对于水利水电三局在本案中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可以通过支付合理的使用费而不判决停止使用行为。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其在利润中的贡献率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酌情确定水利水电三局支付万向泰富公司合理的使用费人民币50000元。

     

    在原告翁立克诉被告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中,翁立克在伊维公司任职期间研发完成了“喷油泵挺柱体滚轮锁簧装置”、“矩形截面柱塞弹簧喷油泵”2项职务发明。伊维公司与案外人上海电装燃油喷射有限公司签订了《P7、PE型柴油喷射泵技术转让协议》,该协议所涉P7型柴油喷射泵技术中应用了1项专利“喷油泵挺柱体滚轮锁簧装置”,PE型柴油喷射泵技术中应用了涉讼的2项专利。电装公司根据协议应向伊维公司支付人民币250万元的入门费和产品净售价4%的技术提成费。

     

    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根据法院委托,就涉讼专利在相关喷油泵总成中的技术比重问题出具了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2006)鉴字第027号《技术鉴定报告书》:含有“喷油泵挺柱体滚轮锁簧装置”一项专利的喷油泵总成整体技术中,引进技术的技术贡献率约占50%,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过程中群体自主开发技术的技术贡献率约占45%,ZL01238898.X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贡献率约占5%;含有“喷油泵挺柱体滚轮锁簧装置”和“矩形截面柱塞弹簧喷油泵”两项专利的喷油泵总成整体技术中,引进技术的技术贡献率约占40%,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过程中群体自主开发技术的技术贡献率约占50%,ZL01238898.X和ZL01238896.3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贡献率约占10%。后该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又出具[2006]鉴字第027-1号《补充鉴定报告书》,P7泵和PE泵总成技术在协议所涉全部转让内容中的技术比重为70%左右;管理体系在协议所涉全部转让内容中的比重为30%左右。最终法院根据鉴定报告作出了判决。

     

    2
    法院酌定
     

     

    在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环达汽车装配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中,涉案专利为“车辆运输车上层踏板举升机构”实用新型专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设计一种上层踏板高度可调节的、便于操作的车辆运输车上层踏板举升机构。考虑到本专利在实现车辆运输车用途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安装本专利产品的车辆运输车相对于其他车辆运输车而言具有的市场竞争优势,并结合中集通华公司车辆运输车本身的销售利润,本院酌定因安装本专利产品所增加的利润占车辆运输车利润的三分之一。”一审法院在该案判决中明确酌定了专利技术对利润的贡献率。而大部分案件中,法院并不对技术贡献率予以明确。

     

    在深圳市将者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慧衍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真正的被诉侵权设计体现在汽车应急启动电源主机的外观,在判断侵权人侵权获利时,应当结合涉案专利的市场价值以及侵犯该涉案专利权的上述电源主机在实现整款汽车应急启动电源的市场利润时所发挥的作用,以确保赔偿数额与涉案专利的市场价值相契合,与涉案专利对侵权行为获利的贡献率相适应。本案的被诉侵权物为汽车应急启动电源,属于具有一定创新程度的高新科技领域产品,其包含的各项零部件均具备一定的技术内容,其中电源主机为其主要零部件,是汽车应急启动电源中蓄电与放电的主要载体,对实现整款产品的利润发挥主要作用,而其余零部件如电源夹、充电器、连接线的用途仅为连接启动电源与待充电设备,所起作用较小。被告主张电源主机对实现整款汽车应急启动电源发挥的作用甚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侵权获利,综合考虑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被告的成立时间及生产经营规模、被诉侵权设计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及网络销售单价、被告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并结合原告确因本案维权而支出的费用等因素,本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万元。”该案被评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但是在判决中仅仅明确了应当考虑专利技术对利润的贡献率。

     

    3
    推定计算
     

     

    在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与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2008年变更为含“港中旅”字号的公司名称,其当年营业收入为1292万元,较之2007年度营业收入348万元增长了944万元,该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其他市场因素,因此该944万元的增长额应推定为使用“港中旅”品牌所带来的效益。由此,“港中旅”品牌在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业务利润中的贡献率应为944/1292=73%。”

     

    该案判决将对贡献率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侵权人,认为侵权人未举证证明营业收入大幅正常的其他市场因素,其增长额即应当推定为使用被控侵权标志带来的效益。该判决虽然是商标案件判决,但是法院判决对贡献率的计算方法仍有可供借鉴之处。


    本文节选自:《从10个案例看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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