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以企业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这里有
时间:2016-09-28 13:15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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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专利申请的名义问题,也是有策略的,俗称“套路”。公司老板问你如何看待、使用及应对这个套路,你怎么回答?
作者:智财黑马
原题:《关于专利申请人策略分析报告》
江苏某公司,正在进行相关技术研发和专利申请的工作,公司老总关心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名义问题,我们给出如下分析意见,仅供参考。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以及一般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原则,一项发明创造(研发成果)由公司的员工(一名到多名,职务不限)做出以后,该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应该归属于公司,而“发明人”为该员工(该员工即称为“职务发明人”)。具体即: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归公司所有;形式上体现在:在提交给专利局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公开/公告的专利文献的著录项目中(如下图),“申请(专利权)人”及“最终专利权人”栏目为公司全称,“发明(设计)人”栏目为该员工个人姓名。
按照上述原则来进行理解和操作,是合法合规合理、比较通行的。不过从专利策略的角度看,这样操作的最大的问题是:在我们的专利公开后,他人特别是竞争对手,很容易在专利数据库通过申请(专利权)人的名称检索到该专利,可能直接或间接了解和掌握到我们的研发进展、研发成果、专利布局等情况(即便可能只是部分情况),从而为他所用:比如敏感的嗅到我们的战略发展方向、产品发展规划、从而调整他们的相关决策,比如他利用我们的专利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研发,比如他挑起某些争端(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等种种可能,其实这些也是我们检索别家的专利的一些目的。
鉴于此,某些机构,一般是实力比较雄厚、专利策略运用娴熟的企业,会考虑先不用本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而用个人名义,或者其他关联公司(机构)的名义。这里的个人可能是,公司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可俗称“老板”)及他们的亲属(有些时候我们看到老板的配偶)、公司高管、发明人、其他完全不相干的(但能够掌控的)个人。关联公司(机构),可能是该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拥有共同股东(全部或部分股东相同)的公司、有协议控制关系的公司、或有交易往来的比较信任的公司,包括仅仅为了专利策略而单独注册的一个公司(股东可能一致或者用他人做股东)。
用个人或者关联公司名义申请专利,有如下的一些操作经验和问题。(注:这里主要是站在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来看待问题、给出意见的)。
用个人名义申请专利,用老板等的名义,如果老板比较知名或者很容易让别人找到,那么他人也可以很容易的想到尝试用老板的姓名(放在数据库的专利申请专利权人一栏)进行检索;同样,用发明人作为申请人,如果该发明人是技术牛人、已经发表不少文章或申请过不少专利(以公司名义),那么他人经过一些情报分析,也可能相对容易知道这件形式上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可能就是我公司掌握的专利。如果用老板的亲属或其他完全不相干的人的名义,那就比较难发现;但同时注意,一方面,如果申请专利时使用的地址与我公司的地址一致或者在一个区域,那么别人也可以联想的到;二方面以这个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与公司之前的专利风格和技术脉络如果非常一致的话,也可能会让别人联想的到。
用关联公司名义申请专利,特别有股权关系的,或者在公开宣传资料(如网站)上有介绍关联关系,或者公司字号一致,那么还是很容易被他人识别和检索到。
从法律及政策上讲,用个人或者关联公司名义申请专利的主要风险可能如下。一方面,对于该专利的处置是否完全可控?如在需要转让回来之时,是否可以非常容易得到该个人或关联公司的配合,转让手续是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并且需要时间(两三个月的时间得准备)。在遇到到该专利产品实现大卖、专利价值得到跳跃式提升的情况下,专利是否能顺利转让回来,可能还存在一些微妙的关系,涉及到人性和利益考量。二方面,在公司涉及重要对外投融资或资产重组的情况下(包括质押融资、股权融资、上市融资、合作合资),在个人名下或者关联公司名下的专利是不纳入公司的资产,不利于外部对于公司的实力和价值以及合规性的评估。在股票公开上市发行(上市之前和上市之后)的情形下,还涉及到对公司技术方面职务发明创造问题的核查和信息披露,指的是如果将本归属于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转为个人或者其他公司名义申请专利,是属于无形资产流失,即便公司与该个人之前有相关协议(如约定个人或其他公司有义务将专利无偿转让给公司等),仍然不能消除证监会和投资人对于公司运营是否合规的疑虑。
鉴于以上,我们进一步建议,如果公司基于不让竞争对手过早获知我公司专利的考虑,以个人或其他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最好与该个人或其他公司签署一个协议,约定该专利的权利本属于公司所有、在公司有需要的时候应无偿立即转让给公司;同时注意一下上述的问题,以免起不到我们既定的目的。同时在需要做重大的投融资特别是上市动作之前,要留有足够的时间、提前去进行相关的转让手续。
另外,公司也可以根据商业动作的进程以及相关形势的判断,合理规划一下申请的名义以及专利公开和审查的时间,达到或部分达上述的目的。比如,如果我们不介意晚一点拿证,并觉得18个月的时间已经足够我们在市场上领先对手的话,那么也不妨就用公司名义申请专利,至少隐藏18个月是可以做到的;当然我们如果希望尽快获得专利授权拿证,那么就不采取该做法。
声明:以上分析意见仅供参考,不代表正式的法律意见,也不为委托人采用以上意见所产生的任何利益减损负责
来源: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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