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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货┃专利侵权赔偿的五种计算方法

    时间:2016-09-20 13:34 作者:admin 点击:

    蒋利玮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
    法律条文在具体实务中如何实施,只能通过司法案例进行观察和分析。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展开讨论。
    关键词
    专利侵权  侵权赔偿  计算方法
    从法律条文上看,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规定在《专利法》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订,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21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27、28条。
     
    法律条文在具体实务中如何实施,只能通过司法案例进行观察和分析。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对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展开讨论。
     
    专利侵权赔偿的五种计算方法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赔偿一共有五种计算方法:
     
    1权利人损失
     
    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用公式表示如下:
     
    权利人损失=专利产品减少销量(或侵权产品销量)*专利产品合理利润
     
    1978年,美国联邦第六巡回法院在Panduit案曾经提出DAMP四部测试法:专利权人主张假设没有侵权发生时能够获得侵权产品的市场利润,则必须证明:(1)Demand:对专利产品的市场需求;(2)Absence:不存在可接受的非侵权替代品;(3)Manufacturing:专利权人具有满足市场需求的制造能力和市场销售能力;(4)Profit:专利权人本应当可以实现的产品利润。该案据称是美国专利赔偿问题上引用最多的案例。
     
    而我国法释[2015]4号第20条规定,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可以视为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也就是说,侵权产品每销售一件,可以认为会导致权利人的专利产品销量减少一件。与美国Panduit案的DAMP四部测试法对比,上述规定显然对权利人更为有利。
     
    2侵权人获利
     
    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2款规定,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用公式表示如下:
     
    侵权人获利=侵权产品销售量*侵权产品合理利润(营业利润或销售利润)
     
    其中,销售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税收附加,而营业利润=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3许可费的合理倍数
     
    根据专利法第65条和法释[2015]4号第20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4法定赔偿
     
    专利法65条第2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约定赔偿
    法释[2016]1号第28条规定,权利人、侵权人依法约定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赔偿计算方法,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依据该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专利法第65条规定,上述第1种到第4种的计算方法有所谓的法定顺序,即只有前一种计算方法难以确定的,才能适用第二种计算方法,依次类推。按照尹新天教授的解释:之所以作出这种修改,是因为按照民事侵权的一般原理,对民事侵权行为首先应当以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只有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需要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计算方法的法定顺序,似乎可以理解为对权利人的限制和对侵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只要权利人拒绝提交证据证明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就足以使权利人损失难以确定,进而可以按照第二种计算方法主张权利,这实际上使得法定顺序的规定没有任何操作价值。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第76条第1款则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权利人可以选择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或者一百万元以下数额请求赔偿。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稿说明中提出,将顺序性规定修改为选择性规定的目的在于:着力强化著作权保护力度、有效防范侵权行为。
     
    本文节选自:《从10个案例看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
    作者:蒋利玮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总第1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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