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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镑!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相关内容抢先看

    时间:2016-04-14 13:28 作者:admin 点击:

    2016年4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电子审批系统适应新费用减缴办法改造项目采购公告”,透过这份采购公告,并结合之前国知局发布的《关于费减备案系统上线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了解到有关修订后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一些相关信息。

                 

    以下,节选自《电子审批系统专利年费减缴审批流程改造招标需求》:

     

    “项目背景”中提到:

     

    近期,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对专利收费减缴的条件、费减比例、费减相关期限、证明文件提交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建设周期”中提到:

     

    项目要求2016年7月1日上线完成投入使用。

     

    “电子申请改造需求”中提到:

     

    专利请求书的修改,增加费减请求勾选项。

     


     

    费减请求书修改,表格名称由“费用减缓请求书”改为“费用减缴请求书”。

     


     

    调整费减映射表中复审费的比例,复审费的费减比例由现有的80%和60%调整为85%和70%。

     

     

    以下,节选自《关于费减备案系统上线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年3月11日,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关于费减备案系统上线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其中提到:

     

    自2016年7月1日(含)起,所有费减业务均须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届时我局将停止受理纸件方式办理费减业务;为便于申请人及专利权人提前费减备案,自2016年4月份费减备案系统上线之日起,申请人及专利权人即可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2016年7月1日前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的,仍需按照现行业务要求提交费减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费减备案系统中的审核标准依照2016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执行,该新的办法将在2016年7月1日前适时提前发布。

     

    以下,节选自《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局令第39号)

     

    [发布:2006.10.12 实施:2006.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特别说明:本文汇总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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