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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局提示】注意!新办外贸企业要警惕这些

    时间:2017-12-11 15:11 作者:admin 点击:

    《不成问题的问题》是中国近现代作家老舍发表于1943年的短篇小说,其改编而成的电影在近期热映。主角丁务源处事圆滑,口头禅便是“不成问题”,而这“不成问题”有时恰恰会演化成最大的问题。

     

      新办外贸企业也需警惕这些看起来“不成问题”的问题——

     

    一、假法人

     

     

      新办外贸企业需要有法定代表人,这时,乐于助人的MR.NO PROBLEM就来了,说:“这个不成问题,我替你们找个朋友来当法人代表!”

      这样就不成问题了吗?

      注意,法人代表不合规,外贸企业无法退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法定代表人不知道本人是法定代表人的;

      (二)法定代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备案虚假或有误的企业信息

     

     

      新办外贸企业需要向税务部门备案企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毫无经验之下便向MR.NO PROBLEM请教,MR.NO PROBLEM说:“这个不成问题,我将朋友的地址与联系方式提供给你备案,有事再转告你!”

      这样就不成问题了吗?

      注意,企业信息与备案不符,将影响退税!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

      第七十四条 发现出口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按以下要求处理:

      (五)其他基本信息与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不符的,应责令出口企业限期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三、伪造备案单证

     

     

      新办外贸企业需接受退税部门的实地核查,当发现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存在丢失、不全,心急之下可能找MR.NO PROBLEM来“江湖救急”了。MR.NO PROBLEM说:“这个不成问题,我让朋友给你们造一个货运单据!”

      这样就不成问题了吗?

      注意,提供虚假备案单证,外贸企业无法退税并将接受处罚!

      文件依据:

      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十三、违章处理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冒用收汇凭证或伪造证明材料

     

     

      新办外贸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全部收汇,能解决问题的还是MR.NO PROBLEM,他说:“这个不成问题,关于不能收汇的证明材料可以委托我的一个朋友!”

      这样就不成问题了吗?

      注意,冒用收汇凭证或伪造不能收汇的证明材料,外贸企业无法退税并将接受处罚!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八、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一)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二)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五、自营名义代理出口

     

     

      新办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量较少,于是找热心的MR.NO PROBLEM帮忙开拓业务,MR.NO PROBLEM说:“这个不成问题,我朋友刚好有一个出口业务,可以让你代理出口!”

      这样就不成问题了吗?

      注意,以自营名义却从事代理出口,外贸企业不能退税!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温馨提示:

      以上情形,除了新办企业,其他外贸企业也应同样引起重视,只有符合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口业务,在申报退税时才是“不成问题”哦!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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