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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

    时间:2017-03-16 16:33 作者:admin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再审申请人朱福奶、翟佑华、马国奶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河南全新液态起动设备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关键词:发明专利/无效程序/从属权利要求/说明书 

    裁判要点

    对于形式上具有从属关系,实质上替换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特定技术特征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按照其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实质内容来确定其保护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基本案情

    在再审申请人朱福奶、翟佑华、马国奶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河南全新液态起动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全新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朱福奶、翟佑华、马国奶系名称为“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的第03112809.2号发明专利(即本案专利)的权利人。本案专利共有5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包括电解液、电解液贮容器,处于电解液中可相对移动的静电极和动电极以及与其电气相连接的接线柱,接线柱与电机电枢连接,使静电极和动电极之间的电阻与电枢串接。其特征包括,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距离成反比,电解液贮容器上还设有排气阀和安全阀。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或2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弹性阻力装置为拉簧,拉簧的一端固定在动电极上,另一端固定在环形凹腔的内环侧壁上。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3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所述排气阀为离心式排气阀,设置在靠近转轴位置的端面上。针对本案专利,全新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以权利要求书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2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5243号决定)认为,权利要求l中记载的是动、静电极之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而根据说明书记载,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并未设置任何部件。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l,其各自限定部分的内容并未克服权利要求l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权利要求2—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遂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朱福奶、翟佑华、马国奶不服第15243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范围是“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所述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距离成反比”。说明书记载了“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并对弹性阻力装置作用进行了清楚的说明。同时,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二结构剖视图及具体实施方式一结构剖视图中,均可以清晰地看出为实现本案专利发明目的所设置的弹性阻力装置(弹簧、杠杆)。本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遂判决撤销第15243号决定,并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全新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中有关“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设置在动电极与凹腔内环侧壁之间的具体实施方式后,无法得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有“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的技术方案。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来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二审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第15243号决定。朱福奶、翟佑华、马国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4)行提字第32号判决,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第15243号决定及二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1、2、4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的结论是正确的。权利要求3虽然形式上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权利要求3替换了权利要求1中“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的技术特征。对于这种形式上从属于某权利要求,但实质上替换了特定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按照其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实质内容来确定其保护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了环形凹腔外环侧壁上敷设一层薄铜皮构成静电极以及每块动电极与凹腔内环侧壁之间对称地设有一对拉簧。权利要求3限定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有具体的实施例,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5作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排气阀为离心式排气阀,’设置在靠近转轴位置的端面上。该技术方案同样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第15243号决定以及二审判决以权利要求1没有得到说明书支持,进而直接认定其从属权利要求3和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没有结合本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对权利要求3和5,的具体技术方案作进一步分析,导致结论错误,对此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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