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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费率又降了!“五险一金”这些”减负

    时间:2017-02-20 13:19 作者:admin 点击: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提出自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

    社保新动作: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
     

      通知提出,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通知还明确要求,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  

    "社保"减负红包:两险合并、费率再降低
     

      “五险一金”是我国社保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和相关部门已接连多次提出将通过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下调失业保险费率等措施减轻企业、个人缴纳负担。

      

      2015年3月,人社部和财政部发文明确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统一降至2%。2016年5月,人社部发〔2016〕36号文提出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至1.5%。截至目前,北京、重庆、四川、江西、新疆、广东、湖北等地失业保险费率已降至1%;宁夏、甘肃、河南、湖南等地失业保险费率则为1.5%。

     

      据不完全统计,在降低个人缴费费率的地方,职工到手的收入可能小幅增加。以湖北为例,去年,湖北提出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2%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5%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湖北人社厅指出,初步测算,降费率两年,全省可再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0.9亿元以上,增加职工个人收入3.7亿元以上。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日前最新发布《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决定在河北邯郸等12个地区开展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实施试点。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延伸阅读
    关于失业保险金,这些你要知道!
     

      

        哪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还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保险金能领多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金能领多久?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怎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这样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这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自人社部网站和人社部微信等

    责任编辑:王燕 李星红 010-619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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