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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消息!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明确

    时间:2017-02-08 15:10 作者:admin 点击:

      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改革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税属备案类减免
     

      

      公告明确,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税的申报阶段,附送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即可享受减免。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只需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这样可以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

     

    充填开采矿产资源的条件明确
     

      

      公告明确,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衰竭期矿山的判定方法明确
     

      

      公告明确,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充填开采减税需备案6类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方式、开采“三下”矿产的批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相关内容复印件;

      

      5.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衰竭期矿山减税需备案5类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年限、剩余可采储量或剩余服务年限等);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及相关备案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资源税改革有关优惠项目不得叠加适用
     

     

      纳税人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不得叠加适用。

      


    摘编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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