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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产业化、网络化、跨

    时间:2017-01-11 10:54 作者:admin 点击:
    1月9日,最高检召开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韩晓峰介绍了近期办理的保护知识产权案件的四大特点。
     
    在发布会上,最高检还公布了9起检察机关强化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其中,案例6、案例7涉及知识产权。
     
    韩晓峰说,自2014年起,最高检已连续三年发布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都是检察机关发挥职能过程中发挥作用,保证案件质量起到重要作用的案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服务创新的示范作用、依法惩治犯罪的警示作用,彰显了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职能和水平。这类案件的特点,我想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从罪名上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涉及商标侵权犯罪。用数字来看,从2015年的数字来看,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商标侵权犯罪嫌疑人4200余人,提起公诉7300余人,分别占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总人数的95.9%和92.1%。除了侵犯商标权的知识产权犯罪之外,其余相对比较多的是侵犯著作权犯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二是从地域分布上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多发于经济发达的地区。以批准逮捕情况为例,2015年京津地区、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批准逮捕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总人数占全国的72.4%。
     
    三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产业化、网络化、跨区域趋势明显。且随着通讯、交通、物流、网络的快速发展,犯罪组织体系由过去的以散兵游勇、单打独斗为主,发展成为具有一定的产业网络的规模,而且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新型犯罪案件不断涌现,给执法司法工作带来了比较大的困难。
     
    四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后果越来越严重。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互联网的无国界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仅涉案金额迅速增长,而且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影响到我国国际形象,造成损失不可估量。
     
    来源:法制网
     
    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的知识产权案例
     
    在发布会上,最高检公布了9起检察机关强化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例有:
    六、张某泽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七、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申请执行监督案
    典型案例6
    张某泽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泽某分别加入上海罗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合同》,承诺对该公司在研发、生产产品期间形成的技术信息履行保密义务。2010年,张某、泽某分别担任该公司专业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研发经理,并在组织、领导某型GIS(地理信息系统)采集器的研发期间,掌握了对该产品研发成功起核心作用的PCBA板(印刷电路板)设计的有关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自2011年初,张某、泽某经共谋,违反保密约定,结伙使用上述技术信息,以提供相应设计图纸等方式委托他人生产PCBA板,再采购其他零部件,组装为GIS采集器,而后对外出售。至案发,二人结伙销售GIS采集器共计1520台,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共计人民币370万余元。
     
    经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泽某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之一。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办理复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能力。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宣传,结合本案,针对徐汇区内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行业的现实需求,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制宣讲,组织企业座谈,制作知识产权案件白皮书,帮助企业查找管理疏漏,提供解决方案,促使企业进一步提高了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知识产权维权意识。
     
    典型案例7
    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申请执行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富士化水”)、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下称“华阳公司”)侵犯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晶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晶源公司、富士化水、华阳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富士化水和华阳公司共同侵犯晶源公司ZL95119389.9号发明专利火电脱硫技术,连带赔偿人民币5016.24万元,并按使用年限支付专利使用费,如支付迟延应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富士化水、华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晶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三年多,申请执行人晶源公司未收到执行款。晶源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经对顺昌县人民法院进行走访并调取相关执行卷宗材料,了解到顺昌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0月扣划3000万元案件执行款至法院账户,但一直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为此,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向顺昌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建议将扣划执行款及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采取措施尽快执结本案。顺昌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经检法两家共同协调努力,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5年3月19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款300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晶源公司,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该案系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案件,当事人涉及台资企业、日本企业,涉案标的额巨大,判决生效已逾5年仍未得到执行,当事人的专利权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开展执行监督,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有效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

    来源:最高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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