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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称知识产权准入标准应纳入创业板上市审核

    时间:2017-01-05 09:50 作者:admin 点击:

    编者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作为规范企业创业板上的核心法律文件,在其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并未针对拟上市企业应该具有的知识产权标准进行明确规定。本文作者认为,我国应在创业板上市审核制度中设立知识产权准入标准,并提出了具体措施意见。小编觉得有道理,大家怎么看?

     
      原标题:知识产权准入标准应纳入创业板上市审核制度
     
      企业具备“自主创新”及“其他成长性”是企业选择登陆创业板时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而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以及研发能力是反映其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是企业持续成长的源动力。
     
      但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作为规范企业创业板上的核心法律文件,在其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并未针对拟上市企业应该具有的知识产权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仅在影响企业持续盈利能力情况中简单进行了列举。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容易忽视对企业知识产权状况的整体核查,这也是导致创业板的上市公司实际状况与我国创业板市场设定战略目标存在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多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创新能力不容乐观。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属于科技创新水平较高的企业,多数戴着新兴产业的“光环”,所以,研发能力是考察其知识产权水准的重要指标。但从创业板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数据来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研发费用呈现萎缩趋势。究其原因,除部分企业因经营决策等原因降低了对研发费用的投入外,还包括大部分上市公司并无太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和需求,客观上无法消耗应有的研发经费,这实则反应了部分创业板上市公司并不具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当前融资渠道有限的大环境中,这些不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已上市公司实际上导致创业板市场资本配置的低效,不仅整体拉低了创业板公司的创新能力,更使得那些真正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因无法获得融资而影响其发展、壮大。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我国应在创业板上市审核制度中设立知识产权准入标准。首先,应对该准入标准应设置知识产权质量的最低指标,设立指标时可以借鉴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申请评价创新型企业必须符合3个基本条件,即研发投入强度达到一定标准(按企业类别设置)、过去3年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过去3年内须推出过新产品(工艺、服务)。其中,拥有授权发明专利数是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近3年内拥有的、经国内外专利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件数。可见,创新型企业对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种类和数量都要要求,明确表示必须要有发明专利,而不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其次,在规定“量”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应该设定“质”的指标。而所谓“质”的指标是指,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并非无用的摆设,不是企业为达到上市或其他目的而无中生有、蓄意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知识产权。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必须是能为企业的经营带来重大收益,或者具有重大经营战略意义的。概括地说就是其所有的知识产权中应该有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与其主营业务具有高度关联性,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或行业领先地位的。否则,企业应说明该知识产权产生的原因,对企业发展的作用,相关报告的披露是否会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
     
      结合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知识产权的实际状况,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在设定创业板上市的知识产权准入条件时,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公司拥有注册商标,商号,以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域名;近3年通过自主研发、受让或并购等方式取得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且该发明专利为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核心技术或产品或企业虽然未就相关技术申请发明专利,但必须以技术秘密、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企业科研人员的学历、知识结构是否足够支撑企业的研发和创新;按照规模划分的,近3年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企业是否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制度。(王峰)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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