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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浙江将对450家以上“僵尸企业”动刀

    时间:2016-07-01 13:39 作者:admin 点击:

      为减少无效低端供给,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有效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修复经济发展动力,浙江近日出台意见,决定对“僵尸企业”动刀。2016年,争取处置“僵尸企业”450家以上;到2018年,全省“僵尸企业”基本实现市场出清,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健全。

     

      根据意见,浙江确定了处置“僵尸企业”的六大任务。

     

    因地制宜界定“僵尸企业”口径

      “僵尸企业”主要是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辖区内“僵尸企业”的界定口径。

     

    深入排查“僵尸企业”实情

      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和风险评估,建立单个“僵尸企业”档案数据,依法理清“僵尸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产权、形成“僵尸企业”原因以及需安置职工等情况。

     

     

    分类有序处置“僵尸企业”

      结合各地实际,联合开展分类评估,可把“僵尸企业”细分为“兼并重组类”、“债务重组类”、“破产重整类”、“破产清算类”企业,分批分类开展处置工作。

     

    妥善安置“僵尸企业”职工

      支持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僵尸企业”职工,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

     

      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对“僵尸企业”处置后的失业人员,要实施再就业帮扶,切实做好属地企业信访维稳工作。

     

     

    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

      对出现故意隐匿和转移资产、假倒闭、假破产、伪造租赁合同、刻意脱保、“失联”乃至逃逸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凡有非法转移资产,恶意欠薪、欠息、欠税、欠费现象,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外逃或无法联系,从事高利民间借贷等情况的企业,均列入省逃废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实行法院失信人名单及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限制其出入境、高消费以及动产、不动产过户变更,不得享受政府财税政策,不得进入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

     

     

    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

      利用实施用能、用地、用水、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措施和各类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强制性标准,加快倒逼“僵尸企业”退出。

     

      建立“僵尸企业”产权、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信息平台,简化企业产权、股权交易的评估、转让、登记等程序,加快“僵尸企业”产权、股权市场化交易。

     

      与此同时,浙江将在政策上给予僵尸企业更多支持。

     

     

    税收政策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按以下政策进行处理:

     

      对“兼并重组类”企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债务重组类”企业,如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对“破产清算类”企业,按照企业注销清算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金融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以及同业间会商协作,依法支持法院主导的破产重整等司法程序,积极争取上级行适当下放处置决策权限。积极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用活清收、转让等处置方式,加快处置进度。

     

     

    土地管理政策

     

      通过“退二优二”提高容积率的,不增加收缴土地价款。

     

      通过“退二进三”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的,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使用,并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

     

      对工业用地用于商服并分割销售的,可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销售,分割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再开发后总建筑面积的30%,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可按相应分割单元办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鼓励各地设立工业用地集中收储专项资金,对“僵尸企业”处置退出后司法拍卖流拍的土地进行集中收储。

     

     

    财政政策

     

      把“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市、县(市、区)政府“腾笼换鸟”工作考核内容,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县(市、区)予以财政资金奖励。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安排企业破产相关专项经费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专项用于解决“僵尸企业”破产启动和资金周转、援助问题。

     

    编辑:张正华

    责编: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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