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打开!浙江给科技创新企业发大礼包
时间:2016-04-18 08:28 作者:admin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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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2011年至2015年,浙江税务系统加计扣除优惠税额从28.10亿元增长至70.34亿元,年均增长20%,累计优惠税额达241.21亿元。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企业为25%)。
至2015年底,浙江共认定高新技术企业7712家。2011年至2015年,全省地税系统共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款147.83亿,年均增长14%,有力促进了企业技术创新发展。
生物药品制造业等10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今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其中小微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开发标志性产品和高端装备等活动,省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最低不少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财政给予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500万元或100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同比例配套。支持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省财政每年给予100万元或150万元的经费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同比例配套,连续支持3年。
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对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工程,依照国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央企、大型跨国公司在浙设立研发总部、本土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符合条件的,根据前三年的研发经费总和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
海外并购研发机构。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省内企业,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省财政给予不低于500万元资助,地方政府给予相应配套。
对具有国际顶尖水平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最高可获得1亿元的省级财政资助。
对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工作的海外工程师,省财政给予10万元年薪资助,每人次在企业研究院工作3年以上的可以有两次资助。
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技术交易服务的增值税优惠。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放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通过普惠制创新政策体现技术创新的绩效导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 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政府发放创新券用于企业利用各类科技资源开展创新活动,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科技活动,收取创新券的单位到指定部门兑现。自去年至今,共发放创新券24555.66万元,企业已使用9331.12万元。
积极引入基金制的市场化扶持政策,省财政设立3亿元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主要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鼓励创业投资投向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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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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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综合评价前 20名的众创空间每家给予50万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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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等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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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众创空间内的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给予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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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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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件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新评上国家专利、外观专利设计奖的,金奖奖励50万元,优秀奖奖励10万元;新评上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的,金奖奖励10万元,优秀奖奖励5万元。
新评上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实施优秀企业的,补助1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补助30万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补助10万元。
从省(境)外非关联企业首次引进、直接用于本企业转化后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省财政对实际支付金额高于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实际支付金额高于100万元(含)低于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实际支付金额高于50万元(含)低于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25万元。
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政府对银行、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等直接或间接从事质押融资工作机构进行奖励,对专利技术无形资产评估费用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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