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老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废止。
2016年2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老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废止。
新办法覆盖面更广、认定条件有适当下调,但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更加严格,并且对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拟申报企业和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都需对新办法进行细致的阅读与理解,以更好地为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本文就新老管理办法变化之处进行简要分析: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老管理办法:分4条内容,第二章第六条(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解析:新办法在老办法基础上,将(三)(四)合并,将“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改为“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意味着高新技术企业从上而下管理将更为严格,监督抽查的频率可能会上升,对发现问题的地区,工作领导小组有提出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的权利和义务。
对企业影响:对企业而言,该变化无重大影响,认定企业与拟申报企业只需按照新版管理办法要求,全面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和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要求,使自身高新技术企业合规。
2、领导小组组织架构
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
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
解析:从管理办法层面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也是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日常工作开展也将由三方共同承担。
对企业影响:意味着管理更加严格和全面,企业须实时跟进管理办法要求,随时做好迎接三方共同或者单独检查的准备。
3、省级认定管理机构职责
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一)到(四)负责行政区域内高企认定工作、接受高企复审申请、监督检查认定企业、受理、核实与处理相关举报、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
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一)到(五)负责行政区域内高企认定工作、接受高企复审申请、监督检查认定企业、受理、核实与处理相关举报、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解析:新管理办法中省级认定管理机构职责更全面,督促省级认定管理机构加强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并且需要提交工作报告,更加明确了省级机构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义务。
对企业影响:管理更加严格,省级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可能会相应增加,高新技术企业可能定期需要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报告与数据,要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切实的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与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内部管理标准化与规范化。
4、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限和税收优惠期限
老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三年,需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依照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新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解析:新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限和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进行了明确,并对两者进行了区分,让认定企业可以清晰的了解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时间段和税收优惠时间段。如:某企业于2016年11月2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那么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2016.11.2-2019.11.1。而该企业税收优惠期限则为2016.1.1-2018.12.31。
对企业的影响:新管理办法只是对两个期限进行了明确与区分,对认定的企业而言,高企有效期与税收优惠期限都与老管理办法相同,无其他不同影响。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行政区域与注册年限
老管理办法:在高新技术企业定义中明确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解析:新管理办法把注册1年以上作为一个明确的条件,老管理办法只是在高新技术企业定义中予以说明,1年以上并非是满1个会计年度。
对企业的影响:拟申报企业不需要对1年以上这个时间词再有太大疑问,并非是满1个会计年度,如:企业注册成立于2015年2月,2016年申报开始时间为3月15日,那么该企业在时间上即符合要求。
(2)企业知识产权
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一)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解析:新管理办法明确去除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一是由于独占许可不能很好地体现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可随时找到相应的知识产权进行独占许可,取得既得利益所产生的成本低廉;一是老管理办法要求独占许可办理时必须是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这一点根本无法实现,因此新管理办法及时去除这一不大合理的知识产权取得方式。取消了近三年内时间截点的表述,有可能意味着放宽知识产权取得年限,具体要看工作指引与地方主管部门要求。
对企业影响:对于拟申报企业而言,不能再像以往一样想到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临时进行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更多地要求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所有权必须是企业自身。
(3)技术领域的规定
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解析:新管理办法明确了是产品(服务)核心技术属于《领域》范畴,企业不必再纠结于所谓的传统产品不属于《领域》支持范畴的疑虑。
对企业的影响:真正从技术层面定义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支持要求,也为少数主管部门(尤其是税务部门)从企业主导产品为传统产品否定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支持范畴提供了有力的反驳依据,只要企业能从新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里边找到自己核心技术所在的领域,该企业即可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4)科技人员
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解析:取消对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比例要求,只对研发人员占比进行了设定,但是也没有对研发人员的学历进行硬性规定,这一点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关于研发人员的认定更加符合实际。
对企业的影响:大大地减轻了企业关于科技人员的负担,更加符合企业实际研发人员构成情况,为企业将具有中高级职称和丰富行业开发经验而又没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老牌技术人员作为研发人员提供了充足的依据,企业不必再担心因为这一情况而被判定不符合高企认定要求。
(5)研究开发费用
老管理办法:对研发活动进行了定义,并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3个档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少于5000万,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与20000万之间,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0万,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3%。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全部研发费用的60%。
新管理办法:规定了研究开发费用的3个档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少于5000万,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与20000万之间,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0万,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3%。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全部研发费用的60%。
解析:新管理办法取消了关于研发活动的定义,可能是由于技术领域的重大调整需要对研发活动进行重新定义,工作指引中可能会进行明确;研发经费仍然归为3档,针对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的企业,研发费用比例进行了下调,从原来的6%下降为5%。
对企业的影响:对于销售收入少于5000万的企业而言,这是一个极大的减负,中小企业不用再为研发费用金额太过于发愁,也可以使企业规范研发费用的明细分配,而不是像部分企业将一些明显不符合要求的费用列入研发费用进行投机。如:某企业销售收入为4000万,那么老管理办法下需要研发费用240万,新管理办法下只需要200万,减少了40万,减少比例达16.67%,40万研发费用对于企业而言相当于减少一个研发项目。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解析:新管理办法明确了是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60%,从字面理解60%也符合要求。老管理办法对这个的规定时间不明确,60%不包含在内。
对企业的影响:只需要近一年符合要求即可,不需要三年年年达到,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持续研发与持续成果转化的定义要求。如果相关财税部门以企业前2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达不到60%为由认定企业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要求,企业可进行有效地反驳。
(7)技术创新能力
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解析:新管理办法下说的很笼统,具体要看对“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的确定,不排除在老的基础上增加某些能证明企业创新能力的评价指标。
对企业的影响:对于企业而言,只需要加强创新体系与创新能力建设即可,在建设过程中自然能提供出相关的证明材料。
(8)企业的安全、质量与环境行为(新增条件)
老管理办法:没有将安全、质量、环境行为等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基础条件。
新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解析:新管理办法将企业安全、质量、环境等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基础前提,体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越来越强的综合性,新的管理办法下安监、质监、环保等部门将作为重要的监督部门监督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
对企业的影响:对于企业而言,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涉及的主管部门又多了几家,虽然性质为重大、严重等情节的安全、质量和环境违法行为才不能申请认定,但是要求企业在日常活动中重视这一块的工作,而且,企业申请认定时可能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上述方面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肯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注册登记证明材料
老管理办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新管理办法: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解析:涉及五证合一问题,新管理办法采取笼统方式描述。
对企业影响:提供的材料无明显变化。
(2)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老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新管理办法: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解析:新管理办法在描述上做调整,知识产权方面可能需要提供证书加其他的资料,省去了关于查新与检测的参考,为企业减负,明确了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关注企业是否具有科学合理的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对企业的影响:知识产权证明材料收集要系统化,科研项目管理方面推动企业建立合理的项目立项机制,企业在日常研发活动开展时,要进行立项批复与合理的研发过程记录。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核心证明材料
老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相关提供材料的参考。
新管理办法: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解析:新管理办法对高新技术产品核心技术指标等明确了参考证明材料,也是对其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一个侧面证明,高新技术服务于产品必将产生不一样的效果,因此,相关企业应尽可能的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不排除地方部门做硬性要求的可能。
对企业影响:使企业重视高新技术产品相关资质的获取以及产品质量的检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将使得高新技术产品更具有说服力。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老管理办法: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新管理办法: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解析:由于新管理办法对科技人员的要求改变,因此提供证明材料也相应改变,可能会需要提供社保、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
对企业影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好企业职工与科技人员建档工作,全额参与社保、研发人员提供劳务合同、职称证明、考勤记录等将很好地解决人员证明材料的问题。
(5)研发费用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证明材料
老管理办法: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新管理办法: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解析:新老管理办法一致。
对企业影响:无明显影响。
(6)近三个年度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老管理办法: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新管理办法: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解析:新管理办法明确需要提供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老管理办法没做相关说明。
对企业的影响:按照要求进行年度审计即可。
(7)近三年所得税纳税情况
老管理办法:无相关说明。
新管理办法: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解析:浙江从2012年开始已经需要申报企业提供近三年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但是在此之前管理办法并没有作相关硬性规定,因此存在差异的情况允许企业进行说明,新管理办法直接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作为提供的资料,因此,对财务数据前后的勾稽关系将具有更严格的要求。
对企业影响:拟申报和已认定的企业应注意财务数据的一致性,差异过大的说明的风险也会很大,建议企业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7、公示期
老管理办法:15个工作日。
新管理办法:10个工作日。
解析:缩短公示期限,简化审批流程,以省级认定机构意见为主。
对企业影响:公示时间长短对企业无影响。
8、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新增要求)
老管理办法:无相关说明。
新管理办法: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解析:新管理办法下的年度发展报表机制是管理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又一监管手段,体现了简化认定流程,强化管理的变革初衷。
对企业的影响:督促企业规范和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将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真正纳入企业日常管理,而不是等到3年后复审时的临时抱佛脚。
9、监督与管理
(1)对地方认定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老管理办法:没做相关硬性说明。
新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解析:新管理办法增加了对地方认定机构的监管,势必推动其对行政区域内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的规范与重视,严格认定管理流程。
对企业的影响:虽然部分条件放宽了,但是从上而下的管理将变得尤为严格,地方认定机构也会建立相关的检查机制,加强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2)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或其他重大变化
老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
新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解析:时间由15天延长为3个月,企业有充分的响应时间。
对企业的影响:原本15天的期限对企业而言相对较短,3个月可以给企业充分的时间完成更名等工作,但是早完成永远比迟完成要好,如有更名或其他与认定条件相关的重大变化的,建议企业快速响应。
10、高新技术企业的跨认定机构迁移
老管理办法:没做相关说明。
新管理办法: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解析:新管理办法增加跨认定机构迁移说明,解决了以往整体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进退两难的问题。
对企业的影响:高新技术企业只有在整体迁移时,该条款才可能发挥作用,部分迁移按要求重新认定操作难度较大,而且很大一部分决定权在于迁入地认定机构,对于迁入企业而言无实质作用。
11、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取消
老管理办法: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新管理办法: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解析:根据管理办法的变化,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消的判定进行了重新定义,对弄虚作假、安全、质量、环境等问题增加了重大、严重等性质界定形容词,增加了对不按期报告重大变化情况与不填写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惩罚力度,体现了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监管的决心。取消了“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的规定。
对企业的影响:要求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填报有关报表与数据,扩大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对企业的影响,安全、质量、环境等问题同样要求企业重视,体现了高新技术企业社会化监管的趋势。
在公司准入、政策对接、项目申报和地域选择方面提供深度服务。
柯艾伴随您一起成长。
咨询电话:0577-89895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