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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经营主体工商登记注册的现状及对策

    时间:2016-01-25 10:24 作者:admin 点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以其开放、便利等优点得以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网上购物,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电子商务行业中。网上经营因平台种类多、程序简单、形式多样而广受青睐,但这些网上经营主体良莠不齐、真假难辨,其中又以个人网店为甚,工商部门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登记注册以纳入监管,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上经营主体工商登记注册现状

    网上经营主体是指采取电子商务交易手段的企业和非企业,前者包括专门从事网络经营的企业和从传统经营模式拓展至网络市场的企业,后者通常是指开设网店的自然人,即个人网店。电子商务我国出现之初,法律法规尚未涉及网上经营主体的登记问题,经过不断探索,目前对于网上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基本形成如下做法:

    (一)个人网店不强制要求工商登记注册

    我国登记法律法规采取强制登记作为商事主体登记的基本原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但是,自然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一般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根据2014年3月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广东省工商局发布的《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自然人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开办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须批准或禁止的,在国家相关规定明确之前,只需通过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的实名制审查,不强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目前我国对于网上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是由第三方交易平台负责的,如淘宝网要求用户在注册网络店铺时提供身份证明、银行帐户等信息,而其他关键的信息如经营者的住址、联系方式等都属于非强制登记信息。在交易之前,消费者通常只能根据交易平台所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卖方信用情况与履约能力,知情权、求偿权难以保障。

    (二)已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应公示其营业执照

    《办法》还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对于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首先需要进行传统意义上的工商登记,获得商事主体资格;对于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并欲将业务延伸至互联网的企业,通常需要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经营范围的变更;最后,上述企业都应依法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目前,国内知名的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网等网购平台在第三方商家招商中均暂不接受个体工商户的入驻申请,因此未发现有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公示营业执照的情形。

    然而,在这些网购平台上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仍无法真实有效,比如京东商城上的第三方卖家“龙喜数码专营店”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显示其公司名称为“厦门龙喜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码为350206200227612;在苏宁易购网上的“龙喜文凡专营店”,其公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显示公司注册号相同,但公司名称是“厦门龙喜贸易有限公司”。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注册号的公司名称实为前者。该公司于2014年变更了经营范围,又于2015年5月份变更了公司名称,而苏宁易购网公示的是其2012年的营业执照。设想公司名称与注册号同时发生变更时,消费者便无法通过网购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信息去了解卖家公司的信息。

    综上所述,现行做法更多体现了促进交易便捷原则,在维护交易平等和交易安全方面则较为欠缺,网上经营主体与现实社会主体之间对应关系显性化的法律要求,在目前的规章制度下未得到完全的实现。

    二、对网上经营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意义

    (一)有利于电子商务市场规范发展

    电子商务是一种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的新兴商业模式,但在电子商务市场欣欣向荣的发展背后存在诸多问题和隐患,网上经营者主体对消费者不诚信行为、对诚实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多有存在,电子商务市场的参与者须耗费大量精力用于辨别真实可信的合作方。因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所产生的这些信用风险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也给国家经济和国民消费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建立一套完备的电子商务主体市场准入制度,通过把好市场准入关,为电子商务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保证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有序,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

    对电子商务整体进行征税已是大势所趋,其中对网上经营主体中的企业的税收早已开征,尚未纳入征税范围的是数量更为庞大的个人网店。电子商务和其他商业形式差别仅在于具体经营方式不同,本质上并无二致,如果不对其进行征税,不仅会损失一个潜力巨大的税收来源,也有违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地位。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微型化、无纸化及跨地区等特征使得征税难以展开,但其中最关键的是对于这些网上经营主体的信息,工商、税务以及其他部门都掌握甚少。解决整个问题的基础是引入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准入制度,通过工商登记注册,使网上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在行政机关内部有基本的备案,后续的税收管理才不会成为空中楼阁。

    (三)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传统的商务模式中,商事主体的基本资料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在目前的电子商务的消费关系中,由于缺少一个常设的权威认证机构对网上经营主体、尤其是个人网店进行登记注册,消费者掌握的对方当事人的资料较少并且不能保证真实有效,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当然,当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可以向网上交易平台运营商寻求帮助,但平台运营商规模有大有小、管理水平有高有低,难以寄希望于通过平台运营商使得消费纠纷得到公正便捷的解决。电子商务消费者受到处理经验、时间精力不足等限制,难以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消费权利,最后往往不了了之,让不法经营者更加猖獗。

    工商部门要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能,就应把好市场准入关,通过商事登记彰显商事主体的经营身份、经营状况和经营能力等,昭示其商业信用,这对于保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三、对网上经营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难点

    (一)缺乏统一立法

    目前我国有关电子商务专门立法处于最高效力的是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但这部法律并未涉及网上经营主体工商登记方面的规制。目前主要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地方出台行政法规决定是否登记、如何登记,多为监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行政规章,立法格局窄、法律位阶低,过多顾及当前而欠缺前瞻性。此外,由于现行众多与网上经营主体有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较为分散,导致内容冲突、标准模糊、疏漏较多,造成实践中法律适用中的尴尬与困难,可执行度不高。

    (二)登记与否标准不明

    《办法》所提及的“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属于宣示性条款,对登记注册条件未作进一步解释和说明。实际上,对于上述条款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该条款为授权性规范,个人网店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可以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否办理由当事人选择;二是该条款为义务性规范,个人网店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不进行登记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我们考虑是否具备登记注册条件时,通常需要考虑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且持续营业,还要考虑个人网店的经营规模、营业额、经营期限等要素;在确定下以上若干方面的考量要素后,还需要定下清晰、可量化的指标,才具有可操作性。而通过现有的法律法规,我们仍不易划分出一条明确的界线以决定登记与否。

    (三)网上经营主体数量过于庞大

    个体工商户是富有中国特色的市场主体形式,在扩大社会就业、方便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现在,除了身边随处可见的经营部、服务部、餐饮店等形式之外,个体工商户以一个新的面貌出现在大家面前,那就是个人网店。在网上交易平台上以一些商品名作为关键字对店铺进行搜索,动辄可以搜索到几千乃至上百万的结果,网店数量之大可见一斑。在这其中有多少比例是经过工商登记的无法得知,假如强制要求这么多的个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不仅对于工商部门是一个巨大的工作量,对于网店经营者而言,可能也会有相当部分人因登记程序繁琐、无法备齐登记资料而无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使得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的违法行为,甚至可能导致法律失去权威性而进一步破坏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四、网上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对策

    (一)建章立制,完善立法

    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商事登记保证经营主体的合法性维护商事主体、交易各方及相关主体的权益促进交易的安全与效率。目前,网上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的法律虽不系统完整,但并非完全空白。电子商务企业的市场准入依然要合乎社会公共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网上经营主体涉足传统商业市场的数量不断增加,诸如《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现行立法中的许多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调整范围正在向电子商务市场延伸。

    网上经营主体的虚拟性脱离不了与现实的对应关系,一切问题和纠纷的解决还需要还原到现实中的商事主体才能得以实现。在完善我国网上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制度时,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和虚拟网络的特点对相关内容进行汇总、补充、完善,修订出一部系统的、自洽的、具有可执行性的法律,不可、也不必推倒重来。

    (二)区别对待,因材施政

    在考虑网上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问题时,应根据经营主体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电子商务企业,可按照当前的做法,实行强制登记主义,并要求其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对于利用网络交易服务平台上设立个人网店的自然人实行任意登记主义,不强制规定履行工商登记程序,只将商事登记作为从事商业活动的确认,而非从事商业活动的前提要件。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把是否需要通过商事登记取得公信力交给个人经营者自己来选择,不给经营主体设置不必要的障碍,以免制约其发展、影响其积极性。

    由于未经工商登记的个人网店在行为责任承担上具有不确定性,又需要特别的设计以进行弥补,具体来讲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对于那些偶尔从事网络交易或服务的个人,或通过互联网出售、置换自用物品并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可不必要求其履行商事登记程序;二是对于从事持续性经营活动的个人可以允许其先经营,在时间上可以延缓登记,在登记程序上适当简化;三是对不具备登记条件或不愿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网店,由工商部门对其真实身份信息及网络店铺的基本信息进行简单备案,并颁发电子化“合格证”以便其在网站上公示。目前对个人网店的身份信息进行备案的工作是由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的,改由工商部门负责可以使得信息更有权威性,将经过工商备案的主体与未经备案的主体区别开来,便于消费者进行甄别筛选。同时,虽然从法律上不要求强制登记,但应规定未进行商事登记的,其从事的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从而鼓励和促使个人网店主动履行商事登记程序。

    (三)积极引导,注重培育

    电子商务作为适应信息时代而诞生的新兴商业模式,力量薄弱、各方面还不成熟,需要相关部门引导其健康发展,培育其发展壮大。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肯定了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的地位,强调发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意义。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一些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规章制度,降低电子商务准入门槛,培育新兴市场主体。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0年6月颁布的《关于服务电子商务市场促进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团化,电子商务企业集团注册条件放宽为: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以上。与普通企业成立集团的条件相比,相关注册资本的要求降低了一半。

    2014年3月底,东莞市工商局开始实行《东莞市电子商务企业集群注册试点登记办法》,首次提出“电子商务企业集群注册”的概念。电子商务企业集群注册是以一家公司作为集群注册托管企业,允许多家电子商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将地址登记为该托管公司的住所,组成企业集群,并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公示登记注册信息的新型注册登记模式。在登记模式下,不仅可以实现“一址多照”,还能全程通过网上登记平台进行登记申请,足不出户办执照。较传统登记模式相比,不仅门槛降低了许多,其便利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佛山市颁布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3〕49号)提出了“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度和市场辐射力明显提高,形成一批国内先进的典型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和服务企业,建成一批特色明显、知名度高、内容丰富的行业网站”的发展目标。佛山是传统制造业强市,以南海为例,各个镇街均有其特色产业,如大沥铝材、盐步内衣、九江家具等等,应当根据市情区情,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垂直化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园区,允许进驻的网上经营主体将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集中办公区域登记为住所或经营场所,通过招商引资,吸引一批、登记一批、发展一批,引导网上经营主体进行工商登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总而言之,需要统一立法的大框架下,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实现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以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扶持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佛山市南海区工商登记科  小游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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