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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理取消的“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是什么?还有

    时间:2018-07-20 09:27 作者:刘伟巍 点击:

    导读

    7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等17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那么“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是什么?这次会议还有什么需要登记人员注意的呢?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综合竞争力、巩固经济稳中向好;确定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措施,以“一网通办”更加便利群众办事创业。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取得积极成效。要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和社会创造力,聚焦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痛点难点,突出重点,把该放的权利放给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再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等17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6项提请修法后取消。

          登记注册小助手发布文章后,很多读者反映不清楚其中的“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是什么,笔者做简单解释。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载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因此,“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实际所指的就是公司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后的俗称的“登报挂失”事项。

          此项改革实施后,预计会采用其他方式代替“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登报挂失”程序,可能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声明的方式解决。

    更进一步的,也有可能直接通过修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取消该条款,改为依据《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进行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六)项中已经设定了兜底条款,即: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一旦修订,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相关内容的,也会陆续一并修订。

    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还规定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借此项改革机会,也可以一并将公告作废的媒介确定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另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也涉及其他焦点问题。

          如卫计委《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基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而采取了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等的备案制可能会成为医疗机构“曲线救国”规避医疗机构许可的“捷径”。

    笔者建议,登记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关注相关改革进程,根据改革后的具体规定调整“双告知”工作。

          具体来说,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正式下发文件取消后,可以不再进行相关“双告知”工作。如卫生部门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等作出新的规定,则仍需继续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相关“双告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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