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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进项当期不想抵扣,如何做账?

    时间:2017-09-13 13:30 作者:admin 点击:

    最近小亿遇到一个关于会计处理问题: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本月采购一批原材料,款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供应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A企业的财务人员经过计算,认为当期的进项税额已经足够,这部分进项税不想在次月申报时抵扣,于是暂不对这张发票进行认证,打算到以后期间再进行认证抵扣。问:这种情况要怎么样做账?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核算,会计处理如下:

     

    购进时没认证: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待发票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这种情况在实际当中的确存在,比如一些企业会有税负指标,当期想多交点税,于是希望暂时不认证,等到需要进行抵扣的月份再进行认证抵扣。但是对于当期的进项税不想抵扣,需要注意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11号,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期限调整为360日),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进行认证了的,除特殊情况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情况),应当在次月申报抵扣,否则将造成进项不能抵扣的风险。

     

    很多企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常常会进行一些纳税筹划。可是纳税筹划并不像你想象中那样简单!

     

    不少企业盲目避税却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风险,多部门联查,个税、企税、增值税等多税种就如多米诺骨牌一样,表表相关、节节相连,看似安全,未必安全,那么究竟:

     

     如何合理合法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做好复杂业务下的税务筹划?

    ☑ 如何在公积金&社保、个人所得税、员工福利等个税筹划中不触碰红线,从容应对稽查?

    ☑ 如何在企业采购、生产经营、销售、关联业务、利润分配等各个环节规避筹划的“陷进”?

     


    来源:第一财税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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