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认定条件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自主产权或租期3年以上(含3年)的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建筑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90%。
(三)基础设施完善。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能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包括会议室、洽谈室等)。
(四)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五)有至少3名以上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能提供代办工商注册、财务代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代理、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的服务;能提供项目路演、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能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培训活动。
(六)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七)与10家以上(含10家)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和创业团队(3人以上含3人)签订了服务协议。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我区范围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