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严惩妨碍诉讼行为 ——温州中院作出全省首例针对妨碍知识产权证据保全行为的司法拘留决定
2016年12月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审理原告温州双马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恒顺汽配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法院证据保全时查封的机器设备封条被破坏,且关键部件被更换。鉴于被告法定代表人拒不认错,并明确表示即使被罚款也无能力履行,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报院长批准后,对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恒顺汽配厂法定代表人陈明桥作出司法拘留五天的决定。陈明桥表示对该拘留决定不申请复议。据悉,该拘留决定是浙江法院首例针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妨碍证据保全行作出的司法拘留决定,对于落实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政策,推进诉讼诚信建设,树立司法权威起到了良好的导向作用。
原告方温州双马抛光材料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王如在此特别提醒: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不同于其他侵权类案件,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技术问题,被诉侵权产品要跟涉案专利经过技术比对后才能认定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一方切不可抱着侥幸的心理对保全证据进行破坏或更换,不仅要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而且还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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