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沪财税〔2016〕77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的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四、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相应废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27日
 

亿企赢评论
 
财政部于2011年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11年11月1日起上调增值税起征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昨日,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发布沪财税〔2016〕77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上海市增值税起征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最高上限,去除了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
 
起征点明确后:
根据沪财税〔2016〕77号《市财政局等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上海市增值税起征点明确为,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起征点明确前:
根据沪财税[2011]114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规定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解读:
 
一、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二、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管理模式下,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都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幅度和力度已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含其他个人、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的,也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案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交通运输服务收入20000元(含税),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亿企赢专家答: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不含税收入为20000÷(1+3%)=19417.48,未达到起征点,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
 
关于月销售额三万及以下暂免征收的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解读: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第一财税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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