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新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

取消了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额,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额的规定。
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的规定。
新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公司发起人(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看似几句简单的法规修改,可带给企业的却是翻天覆地的变化,今天就和大家来一同来探讨这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企业必须关注的3大核算及纳税问题。
一、账务核算关注点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注册资本或者股本所占份额的部分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核算。
因此,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投入的资本,认缴时账务不作处理,实际投入时记入“实收资本”科目。而在实际操作中,在注册登记时,我们很多财务人员都是根据注册资本,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待实际收到投资后再冲减“其他应收款”,这种做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规定。
案例:
丰达公司于2015年1月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人发起,企业章程规定甲出资400万元,乙以生产技术作价300万元入股,丙出资300万元,出资期限为10年。
2015年5月1日收到期甲实际投资100万元,乙公司技术作价300万元,丙公司投资50万元。
(一)错误处理方式
1、2015年1月登记成立时
借:其他应收款--甲    4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乙    30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丙    300万元
      贷:实收资本--甲    400万元
      贷:实收资本--乙    300万元
      贷:实收资本--丙    300万元
2、2015年5月收到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150万元
借:无形资产30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甲   10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乙   300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丙     50万元
(二)正确处理方式
1、2015年1月登记成立时
不作账务处理
2、2015年5月收到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150万元
借:无形资产300万元
      贷:实收资本--甲    100万元
       贷:实收资本--乙    300万元
       贷:实收资本--丙     50万元
二、印花税缴纳关注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税发〔1994〕25号文相关规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认缴但未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时,无需缴纳印花税,待实际收到投入资本时再缴纳印花税。
接以上案例
(一)错误处理方式
1、2015年1月登记成立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2、2015年5月收到投资时
不缴纳
(二)正确处理方式
1、2015年1月登记成立时
不缴纳
2、2015年5月收到投资时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2250元
     贷:银行存款      2250元 
三、企业所得税扣除关注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中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国税函〔2009〕312号文是在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公司法》修订之前颁布的,因此,实缴登记制下的“应缴资本额”与认缴登记制下的“应缴资本额”的基数是不一样的。所在具体操作时,各地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所以说,在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如果未投入相应的资本,需要依靠外借资本维持运转,产生相应的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可供扣除的计算基数会有所差异,需要纳税人与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或进一步关注新政策的出台。 
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工商登记制度将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新政透出“宽进+严管”的政策导向,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现行制度下,先要到主要部门取得行政许可证,才能到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这就是“先证后照”。在等待许可过程中,因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创业者往往难以开展招工、洽谈、签约、贷款等企业前期筹备工作。
 
政协委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将这种困扰形容为“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有的小微企业创业者得先去找前置审批部门,取得他们的同意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执照。但这些部门可能会说,你连公司都没有,怎么审批?创业者被推来推去,两头受堵。”改革后,创业者只要到工商部门领取一个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要从事需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再向主管部门申请。在等待许可期间,创业者可以着手开展一些筹备工作,这就为企业先期发展争取了大量时间。
 
此外,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申请企业登记不用再为注册资本发愁。如参照国际惯例,企业股东承诺认缴多少就是多少,理论上一块钱也能办公司,经营者风险自担。新政将使广大创业者直接受益。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的门槛和成本。
二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是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四是简化名称登记手续,放宽经营范围登记,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五是加快建立全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改革后,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具体内容是: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原出处:昌尧讲税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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