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商业秘密 专利 药品数据保护
对于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来说,常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一项创新或技术是应当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还是应当作为专利来保护。由此衍生出一个观念,对于企业来说,用来保护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似乎只有商业秘密和专利两者。然而,对于医药行业来说,还有一项非常重要却常常为人所忽视的知识产权:药品数据保护。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关乎人们健康,甚至可以说是性命攸关,因此绝大多数现代国家都选择施行严格的药品行政审批和管理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一种药品若要获准上市,必须提交大量的临床前、临床试验数据,其种类繁多、要求严格且过程漫长。在这个过程中,药物厂商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相比于其他行业而言,制药行业的产品上市周期长的可怕,一般认为一个新药从实验室到最终上市总共需要耗时平均12-13年。
对于新药而言,在审批程序中,药品制造商必须向行政审批机构提交多种类型的药品试验数据(包括临床试验数据)来证明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而对于仿制药,则无需重复提交临床试验数据,而只需提交证明其与原研药具有相同质量和疗效的生物等效性数据,例如按照中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化学药来说,如果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制剂要进行上市审批,那么只需要提交生物等效性试验数据以及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而无需自行进行临床试验。这样的规定可以大大加快仿制药的审批上市,显然有益于减少垄断和降低药品价格。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原研药厂商付出巨大努力和成本开发出新药,而仿制药厂商反而无需进行昂贵且耗时的临床试验,似乎有失公平,且对原研药研发动力有所打击。同时,由于新药研发周期越来越长,新药上市时,二十年的专利保护期往往所剩无几,长此以往,势必严重影响原研药厂商研发新药的热情。为了更好地推动药品研发,各个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采取了多种措施来进一步加强对原研药的保护力度,其中之一就是药品数据保护(Data protection)制度,也有人称其为药品试验数据独占权(Pharmaceutical Test Data Exclusivity)。
但是,对于药品数据保护究竟属于不属于一项全新的知识产权,它与商业秘密以及专利保护的关系究竟如何,众说纷纭,没有定论。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谈一些个人的见解。
药品数据保护与专利保护
药品数据保护专有权旨在为新药提供一个市场独占期,在此期间不允许仿制药上市,从而为原研药厂商在药物研发过程中所付出的巨大投入提供相应的回报,进而激励原研药厂商进行药物研发。众所周知,专利权也是一种通过“公开”换取排他性保护的知识产权,而且一般来说,能够取得药品数据保护的药品通常都能够享有专利权保护,那么这两者之间有哪些异同,是否应当同时存在呢?
在现实中,各个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药品数据保护与专利保护并行不悖的保护模式,尤其在近期刚刚达成一致的TPP协定中,药品数据保护更是与专利权保护并列作为一章出现在知识产权部分。
专利制度作为一项促进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法律制度存在了数百年,是现代社会科技迅猛发展的基石之一,而药品数据保护则是一个新兴的制度,其伴随着仿制药制度一起登上历史舞台距今为止也才三十多年。之前已有学者对药品数据保护与专利制度并存的合理性有过诸多研究,综合之前学者的研究结果和笔者自己在专利法律实务工作中的经验,笔者认为之所以有必要在专利保护之外存在药品数据保护,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专利保护是面向几乎所有技术领域的普遍性保护,并非专为药品而设,导致其无法顾及到药物领域的某些特点,在许多情况下无法为原研药品提供充分的保护,例如专利要获得授权至少需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开充分等等的要求,这些要求并不同于药品审批时对于药品的要求,这就使得在某些情况下,原研药可以获得上市许可,却无法获得专利授权。在中国,这一情况并不罕见,例如辉瑞公司的明星药物万艾可就曾经被专利复审委宣告无效(尽管该无效决定随后被北京市高院所撤销)。再例如,在中国,由于专利法的限制,与个性化用药有关的专利申请、新的给药方案都难以获得授权。另一方面,药物研发所需的高额成本、漫长研发周期等都要求必须为其提供必要的激励性保护,如果这种激励性保护不够充分或者存在很大的风险无法获得保护,那么很可能导致大量的人力和资本从这一领域转移到其他领域去,改善公共健康的目的将难以获得实现。
专利保护和药品数据保护两者并存能够为原研药提供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极大地刺激了原研药厂的研发热情,有利于推动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具体而言,专利保护和药品数据保护彼此的优缺点极具互补性:
从保护的力度上来看,专利保护可以通过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途径来实现,可以对侵权方提出多种主张,包括要求现金赔偿,但是专利保护维权确权需要繁琐的程序,中间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而且专利保护还提供了无效程序,专利权人面临着专利被无效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而相比较而言,药品数据保护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都较低,程序简单可控。专利保护和药品数据保护两者在这方面可以实现很好的互补。
从上面分析可见,药品数据,既不属于商业秘密,也不隶属于专利,而应当被认为是一项独立的有关药品的知识产权。对药品数据进行保护,可以在极度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医药产业中有效地弥补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的不足,从而推动医药创新,最终有益于整个人类的福祉。
本文节选自:《既不是商业秘密也不是专利——药品数据保护若干问题的分析》
作者:卢蓓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专利代理人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总第1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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