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许多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包含地名,但是直接将地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缺乏显著性,而且比较容易产生纠纷。因此,目前大多数国家主张可以有限制地使用地名作商标,这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原标题:规范地名使用有利于维护商标秩序

 

  地名是人类文明足迹的标识,承载着特定地域的沧桑历史和厚重文化,也记录着一个地方的发展历程。

 

  2013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第8850464号“米兰”商标(下称系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认为,“米兰”是意大利著名城市名称,系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虽然在植物学上,“米兰”是一种观赏植物的名称,但在确定地名是否具有其他含义时,应当以我国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作为标准进行判断,而不能以局限于某区域的特定群体的认知水平作为判断的标准。原告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米兰”在植物学上的含义于我国相关公众的认知中强于其地名含义。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后原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用以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不是所有的可视性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对于地名能否作为商标使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有所不同,有的国家禁止使用地名作商标,认为地名是公知公用的名称,用地名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的误认,也使同一地区的其他经营者丧失与商标使用人公平竞争的地位。但目前大多数国家主张可以有限制地使用地名作商标,这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尤其是有商品产地含义的外国地名,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从其本身的性质考虑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其商标的组成部分,如原产地证明商标等。对已经注册使用地名的商标允许其继续有效,有利于对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实践证明,将地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缺乏显著性,不利于消费者依此区分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尤其是将地名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比较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对于地方特色食品,申请地名商标最好由相关协会进行,如江苏省的“高邮鸭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标便由相关协会申请注册的,这样既可以避免有些自然人通过恶意申请注册转卖商标,也能保障使用这一品牌的商品质量,有益于地方特色商品的发展。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事实上,将地名作为商标也与国际惯例不相符合,对此我国现行商标法采用原则性规定和例外规定的形式,明确了地名禁用的规定。对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驳回申请;对已经注册的,将依法予以撤销;对非注册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吴学安)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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