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浙江确定了处置“僵尸企业”的六大任务。
因地制宜界定“僵尸企业”口径
“僵尸企业”主要是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辖区内“僵尸企业”的界定口径。
深入排查“僵尸企业”实情
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和风险评估,建立单个“僵尸企业”档案数据,依法理清“僵尸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产权、形成“僵尸企业”原因以及需安置职工等情况。
分类有序处置“僵尸企业”
结合各地实际,联合开展分类评估,可把“僵尸企业”细分为“兼并重组类”、“债务重组类”、“破产重整类”、“破产清算类”企业,分批分类开展处置工作。
妥善安置“僵尸企业”职工
支持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僵尸企业”职工,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
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对“僵尸企业”处置后的失业人员,要实施再就业帮扶,切实做好属地企业信访维稳工作。
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
对出现故意隐匿和转移资产、假倒闭、假破产、伪造租赁合同、刻意脱保、“失联”乃至逃逸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凡有非法转移资产,恶意欠薪、欠息、欠税、欠费现象,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外逃或无法联系,从事高利民间借贷等情况的企业,均列入省逃废债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实行法院失信人名单及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限制其出入境、高消费以及动产、不动产过户变更,不得享受政府财税政策,不得进入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
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机制
利用实施用能、用地、用水、排污权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措施和各类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强制性标准,加快倒逼“僵尸企业”退出。
建立“僵尸企业”产权、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信息平台,简化企业产权、股权交易的评估、转让、登记等程序,加快“僵尸企业”产权、股权市场化交易。
与此同时,浙江将在政策上给予僵尸企业更多支持。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按以下政策进行处理:
对“兼并重组类”企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对“债务重组类”企业,如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对“破产清算类”企业,按照企业注销清算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以及同业间会商协作,依法支持法院主导的破产重整等司法程序,积极争取上级行适当下放处置决策权限。积极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用活清收、转让等处置方式,加快处置进度。
通过“退二优二”提高容积率的,不增加收缴土地价款。
通过“退二进三”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的,可保留其工业用途不变,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使用,并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
对工业用地用于商服并分割销售的,可按幢或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销售,分割销售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再开发后总建筑面积的30%,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可按相应分割单元办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鼓励各地设立工业用地集中收储专项资金,对“僵尸企业”处置退出后司法拍卖流拍的土地进行集中收储。
把“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市、县(市、区)政府“腾笼换鸟”工作考核内容,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县(市、区)予以财政资金奖励。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安排企业破产相关专项经费,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专项用于解决“僵尸企业”破产启动和资金周转、援助问题。
编辑:张正华
责编: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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