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
让;未—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从实际生活来看,如果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并转让,这些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注册人就可能出现不
同,使得消费者无法辨别和区分商品的来源。为防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 或类似商品
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这一规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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