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保持快速发展趋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消费群体持续激增。据商务部透露,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简称电商平台)的交易额达20.8万亿元,然而,伴随着电子商务产业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亦日益突出,其中,尤以网络购物领域制售假冒商品、侵犯商标权现象最为猖獗,它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网络购物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对我国的创新发展和品牌保护都是一种极大的摧残与破坏。
2011年4月至2016年3月底,徐汇法院共受理涉电商平台商标侵权案件69起,其中淘宝网64起、天猫网2起,京东网1起、赶集网1起、阿里巴巴网1起。淘宝网因有数以千万计的注册用户,使得其侵权基数比较大,同时准入门槛较低,监管相对宽松,使得假冒侵权问题相较于天猫等企业或品牌商城而言,要严重的多。
在此类侵权行为中,直接侵权占据绝大多数。比如说在该院审理的一起网店知假售假案件当中,原告厦门某光学有限公司旗下太阳镜在国内同行业当中销量名列前茅,还被评为驰名商标。然而,原告在淘宝网发现,有大量疑似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太阳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售价在网上销售。原告为了打假,特地网购眼镜进行证据固定。原告向法庭进行展示时说,网购的该款产品不仅右腿上没有12位的镭射防伪码及防伪标签,而且其100多元的售价也远低于市场该产品500以上的售价,经鉴定为假冒产品。法院经过依法传唤,被告均并未到庭进行答辩。法院最终判决每位店主赔偿原告损失数万元。
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当中,服饰、鞋包、美妆等时尚品系假冒侵权的重灾区,还有一些案件因数额较大,被公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说在葛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葛某在淘宝网注册了“洛神宫正品折扣店”,网售化妆品。从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葛某在他处低价采购假冒欧莱雅品牌的护肤品并通过其网站向全国大量销售。2015年3月30日,公安人员到葛某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扣假冒“欧莱雅”注册商标的护肤品1200余件,经鉴定价值超过人民币1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葛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明显低于正常价的价格长期采购、销售假冒欧莱雅产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徐汇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发现还有一些案件涉及线上线下共同侵权,线下实体店为他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构成帮助侵权。比如在许某侵犯五粮液商标权一案当中,许某通过在淘宝网的网店“强升名酒坊”销售假冒五粮液,并应客人要求在他处购买内容为“五粮液”的发票。在本案当中,由于包含“五粮液”商标标识的字体颜色与正品不符,外盒做工粗糙,为假冒产品。但是,随着商品寄来的一张机打发票却是真实的,收款单位为上海松江某食品经营部。五粮液公司遂以该公司和店主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由于该发票开具单位构成帮助侵权,则被法院在赔偿的七万元经济损失中承担一万元的连带责任。
上海徐汇法院知产庭王利民庭长介绍说,这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以下三个难点:一是侵权主体隐蔽复杂,难以确定。与一般的线下商品交易相比,网购交易最大的特点就是网络经营者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对权利人而言,侵权主体往往隐藏在阿里旺旺等各种网络应用的背后,虽然国家有规定要求网店主要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提供实名信息登记,但权利人却很难获取,且贩卖身份信息开设网店的现象也普遍存在,网店真正的经营者与通过实名认证的人有可能并非同一人。此外,绝大多数网店均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售后无法开具发票或者找其他企业代开发票,导致权利人在起诉时,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我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许多被告都是公告送达,往往不来应诉,也给最后的执行带来很大难题。二是电商责任模糊笼统,难以认定。电商平台的侵权责任问题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司法系统也就此进行了很多深入的研究和探讨。目前仍然适用通行的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但对于两个原则应当如何适用,实践中并不统一。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电子交易平台的服务商的审查注意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导致电商平台提供商侵权责任的认定不统一。三是管辖法院混乱不明,难以选择。如何确定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地,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无明确规定。在网络环境下,确定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管辖地规定是否可适用于商标权案件,尚不明确。在电商交易中,还会涉及到商品的交付,该交付的结果意味着一定行为的完成,是否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法院?值得分析与探讨。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也不统一。
对于如何加强对网络电商的管理降低侵权案件的发生,王利民庭长提出了一些建议。他说,第一位的还是要建立健全实名制查询和披露制度。当有关权利人或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相应权利证明或者履行合法手续后要求其提供网络用户的资料信息时,应当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义务向权利人或者有关机关出示上述信息。此外,还应当建立一套类似企业注册登记内档查询制度,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方应定期向工商或者其他行政机构提交相关实名制登记信息,相关行政机构可据此向有需求的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其次是完善电商平台的归责制度。应当明确电商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以此为基础为电商平台构架起行为标准和责任界限。电商平台的审查注意义务应当包括:一是网络用户身份的事前审查义务。二是一般性的事中监控义务。三是防止损害扩大的事后补救义务。最后就是明确涉网商标侵权管辖规定。对此,可以参照信息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相关管辖规定,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虽然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并不统一,但是从提高电商平台的商标侵权的维权效力的角度来考虑,应将其纳入管辖范畴,以确保权利人的维权诉讼更为便捷,降低其维权成本。
王庭长也提醒消费者,在网购的同时擦亮眼镜。一是谨防低价陷阱。网络购物较传统现实购物有先天的低价优势,但低价是有限度的,过低的价格则可能隐藏着陷阱。消费者应注意识别正规的网上促销打折行为和欺诈行为,不要盲目追求低价,因小失大。二是识别卖家资质。卖家网站下方所悬挂的各种认证标识也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一般合法正规网站所使用的认证标识一定是经过相关机构许可的,且认证标识是链接到相应第三方认证页面的,而且该认证是在有效期内的,如果网站下方标识无法点击查看认证内容或者链接内容不正确的都有可能属于假冒,这类网站应引起消费者的特别注意。三是选择担保交易。消费者查看网站时一般应了解其交易支付方式是否有第三方支付或货到付款方式。安全合理的支付方式是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在众多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案例中,不合理的支付方式是导致消费者受损的重要原因。(作者单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编辑: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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