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
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据统计,2011年至2015年,浙江税务系统加计扣除优惠税额从28.10亿元增长至70.34亿元,年均增长20%,累计优惠税额达241.21亿元。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企业为25%)。
生物药品制造业等10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今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其中小微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共用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鼓励创业投资投向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
对综合评价前 20名的众创空间每家给予50万的奖励;
对各类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等给予补贴;
对众创空间内的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给予社保补贴;
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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