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成伟、王柱律师代理的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诉佛山艾诗凯奇电气有限公司三款原汁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做出一审判决,请看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作者:赵成伟、王柱(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人、知其二专栏撰稿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成伟、王柱律师代理的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们惠人”)诉佛山艾诗凯奇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艾诗凯奇”)三款原汁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做出一审判决,三个案件分别判决佛山艾诗凯奇赔偿图们惠人100万损失和2.7万合理支出、100万损失和2.8万合理支出、100万损失和2.8万合理支出,共计300万损失和8万多合理支出。本案为原汁机行业典型的专利侵权案例,本案涉及的三个案件皆采用法定赔偿的上限,充分了体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保护专利权、提高判赔额度的决心。

 

图们惠人是韩国HUROM CO.,LTD公司(以下简称为“韩国惠人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的生产原汁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金煐麒,韩国惠人公司为世界上最大的原汁机生产企业,拥有本领域的最先进的技术,其在中国大陆申请了多项专利,每年在中国大陆的销售量达百万台。

 

2007年04月27日,图们惠人的法定代表人金煐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榨汁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11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80001269.X(以下简称为“涉案专利”),涉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金煐麒授权图们惠人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使用涉案专利,并授权图们惠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涉案专利有效期届满止。

 

 

图们惠人于2014年发现佛山艾诗凯奇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艾诗凯奇”)生产的型号为“SKG1323”、“SKG2016”和“SKG2030”的三款原汁机(以下简称“涉案产品” )在京东商城上进行公开销售,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且涉案产品销售量巨大,给图们惠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图们惠人于2014年12月份进行了公证取证,并于2015年1月29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上述三款原汁机提起了三个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每个案件要求佛山艾诗凯奇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和合理支出3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15年10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的抗辩焦点如下:

 

  1.佛山艾诗凯认为金煐麒授权图们惠人为独占使用权,没有经过专利局的备案,图们惠人没有诉讼资格;图们惠人认为专利许可合同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无效情形,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在现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是,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且2001年最高院下发的《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技术合同不因未经向有关部门备案而失效,由此可以看出,备案仅是国家对专利许可行为的一种管理方式,不是专利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

 

原告已提供经公证的专利许可合同,原告已取得合法授权,具有诉讼资格;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专利权人金煐麒携带护照在我国境内公证员面前签署授权书,授权图们惠人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使用涉案专利并以图们惠人公司名义进行维权,公证员对护照原件与复印件文本相符进行了核验,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上述授权是真是有效的,图们惠人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另外,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备案并非合同生效的要求,艾诗凯奇公司关于图们惠人公司取得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合同没有在专利局备案,故没有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2.佛山艾诗凯奇认为涉案产品没有落入原告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至少存在如下四点区别:

 

(1)防水圆柱体

 

 

佛山艾诗凯奇认为涉案产品没有防水圆柱体,涉案产品外壳底部上的圆柱形凸起不具备防水功能;

 

图们惠人认为结合涉案专利的说明书【0075】段记载“……在外壳500的中心下端部分上形成有防水圆柱体530,防水圆柱体530上形成有通孔520,该防水圆柱体530插入到螺杆的下部空间270中”,说明书【0093】段记载“……在压力作用下被推到螺杆的内环和内环插入孔之间的缝隙中的汁液会溢出防水圆柱体,并经通孔和多边形轴之间的缝隙排出外壳”。

 

结合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及说明书附图2,防水圆柱体形成在外壳中心下端部分上,且具有通孔,在安装时,防水圆柱体插入到螺杆的下部空间中,与螺杆的下部空间紧密结合,防止汁液溢出,污染电机。在产品运转过程中,压力排出通道内会残留汁液,螺杆齿轮转动时螺杆的内环和外环插入孔之间的缝隙的汁液将上溢,通过防水圆柱体与螺杆的下部空间紧密结合,防止汁液进入螺杆下部空间并经过通孔与多边形轴之间的缝隙排出外壳,防止污染电机。涉案产品也是在外壳底部的中心下端部分上形成的圆柱体,圆柱体上具有防水胶垫,并具有通孔,该圆柱体插入到螺杆的下部空间中,圆柱体和防水胶垫与螺杆的下部空间紧密结合,防止在原汁机运转过程中不能及时排出外壳的汁液进入螺杆下部空间并经过通孔与多边形轴之间的缝隙排出外壳,起到防止污染电机的作用;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可以明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防水圆柱体”,是指外壳底部上形成的具有通孔的部件,在外壳与螺杆结合时,防水圆柱体插入到螺杆的下部空间中,其作用是防止汁液溢出;而涉案产品汁渣分离杯底部中心处也有一个带有通孔的圆柱体,在汁渣分离杯与螺旋压榨推进器结合时,该圆柱体插入到螺旋压榨推进器的下部空间中,其作用也是防止汁液溢出,二者在结构、作用和效果上并无不同。因此,涉案产品含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防水圆柱体”的技术特征。

 

(2)“壁刀插入导向爪”还是“网孔筒插入导向爪”

 

 

佛山艾诗凯奇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应当是壁刀插入导向爪内,而涉案产品是网孔筒插入到导向爪内;

 

图们惠人认为结合说明书【0076】段记载“形成环绕压力排出通道的圆形导向爪,使得网孔筒的底环插入并固定到导向爪,以固定网孔筒”,上述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多个壁刀在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网孔筒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953号行政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23号行政判决书都对本解释做了确认;涉案产品具有网孔筒,网孔筒放入外壳时,网孔筒的底环插入并固定到导向爪,位置关系与涉案专利完全一致,本技术特征涉案产品与权利要求构成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953号行政判决和(2013)高行终字第123号行政判决书,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网孔筒具有:网孔结构,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外壁上形成以将汁液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端口;以及多个壁刀,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能够认识到此处所描述的“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的应当是“网孔筒”而非“多个壁刀”,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理解“网孔筒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是涉案专利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唯一正确的技术方案。因此,涉案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网孔筒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的技术特征。

 

(3)低速

 

 

佛山艾诗凯奇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低速”限定不清楚;

 

图们惠人认为说明书【0084】段记载“驱动单元设置有多边形轴610,该多边形轴向上突出,用以穿过通孔520而插入到螺杆200的多边形轴孔230中,并以低速旋转螺杆……”,说明书【0111】段记载“通过采用螺杆以很低的速度挤榨取代使用高速旋转刀而进行压榨,汁液、豆浆等中包含的各种营养和固有味道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持,……”。由上可知,低速,是指螺杆低速旋转挤榨,这一技术特征是相对于现有的高速旋转刀而言的,因此低速这一技术特征清楚。螺杆低速旋转相对于现有的高速旋转刀而言,通过低速挤榨起最大限度地保存营养和固有味道的作用。证据7中显示,涉案产品在其宣传页面上强调其产品采用低速榨取的技术,并且在产品的说明书中也记载了其榨汁机转速在60左右属于低速榨取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构成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有“通过采用螺杆以很低的速度挤榨取代使用高速旋转刀而进行压榨,汁液、豆浆等中包含的各种营养和固有味道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持”,由此可知,“低速”是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高速旋转刀的方式榨取汁液而言的,这一特征是清楚的。涉案产品的名称即为“食品加工机(慢速榨汁机)”,涉案产品在京东商城的商品介绍中提到“75转/分 低速慢磨技术”等内容。因此,涉案产品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驱动单元低速转动”的技术特征。

 

(4)研磨

 

 

佛山艾诗凯奇认为涉案产品不具备研磨的技术特征;

 

图们惠人认为根据说明书【0073】、【0090】、【0097】、【0098】段,涉案专利通过将材料在网孔筒中间部分的内表面处被精细的磨碎,中间部分为封闭结构,具有突出的壁刀和磨刀,螺杆和中间部分突出的壁刀和磨刀将材料进行精细的磨碎,壁刀和磨刀皆可以起研磨作用;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壁刀的结构,壁刀可以实现研磨的功能,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也可以实现研磨功能。涉案产品具有壁刀和磨刀的结构,壁刀和磨刀将材料进行精细的磨碎,从而实现研磨的功能,因此涉案产品也具备研磨的功能,与权利要求构成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对放入到所述入口端口中的材料进行压榨、研磨并从其榨取汁液”,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涉案专利的榨汁机可以用来榨豆浆,而基于生活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会知道传统方式“榨豆浆”其中的一个步骤就是用磨来研磨经过处理的豆类,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研磨”应当是指对材料进行磨碎;从涉案产品的结构和功能来看,其在工作状态中也存在将原料磨碎并压榨出汁液的过程,而且涉案产品也可以被用来制作豆浆。因此,涉案产品含有权利要求1中“对放入到所述入口端口中的材料进行压榨、研磨并从其榨取汁液”的技术特征。

 

 

3.佛山艾诗凯奇认为其仅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而非生产商;

 

图们惠人认为从庭审时勘验的公证产品来看,佛山艾诗凯奇应认定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在庭审勘验时可以看到,公证产品的外包装箱、内包装箱、产品底部3C认证书上均载明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为佛山艾诗凯奇;涉案产品的说明书和保修卡上也写明,生产者为佛山艾诗凯奇。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涉案产品的包装和标识以及其在销售网站上显示的信息等,应认定佛山艾诗凯奇为生产者;京东提供的涉案产品的3C认证证书上显示,佛山艾诗凯奇为产品的生产商。

 

京东提供的佛山艾诗凯奇营业执照上显示,佛山艾诗凯奇的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家用电器、厨房用具等。京东网站上涉案产品的宣传页也显示,佛山艾诗凯奇为生产者;佛山艾诗凯奇提供的代工协议无法认定佛山艾诗凯奇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首先,该代工协议上并未标明产品型号,无法证明该代工协议与涉案产品的关联性;其次,证据2中的报价单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再次,在该代工协议中明确约定,佛山艾诗凯奇作为委托方,提供产品的货样给被委托方,由被委托方严格按照佛山艾诗凯奇的要求进行加工、制造产品。

 

定牌产品由佛山艾诗凯奇进行抽样测试后,随批出具检验报告。从上述代工协议的内容也可得知,佛山艾诗凯奇为实际的生产者;最后,对权利人及消费者而言,他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存在佛山艾诗凯奇以外的生产者,而消费者正是基于对产品包装上记载的生产者的信赖才购买涉案产品,基于权利人及消费者的信赖利益,也应当认定佛山艾诗凯奇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综上所述,佛山艾诗凯奇应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产品外包装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均明确标有“生产者(制造商):佛山艾诗凯奇电气有限公司”字样。涉案产品主机底面的产品标签上也标有“佛山艾诗凯奇电气有限公司”字样。其次,佛山艾诗凯奇提交的《OEM&ODM采购合同》形成于原告起诉之后,且其上记载的供货方“宁波邦仕电器有限公司”与涉案产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记载的生产企业名称“宁波品格电器有限公司”是矛盾的,无法证明涉案产品是由宁波邦仕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因此,艾诗凯奇公司应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商。

 

 

4.赔偿数额

佛山艾诗凯奇认为赔偿数额过高,而且没有依据;

 

图们惠人认为佛山艾诗凯奇生产规模大,通过证据13显示,佛山艾诗凯奇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跨国网商,在英国、德国、美国、澳大利亚、巴西设立全球5大分仓,产品行销欧美、东南亚等90个国家和地区,在2012年产品网购销售即已达2.5亿,其中榨汁机、原汁机为其重要的产品,并销售多款机型;佛山艾诗凯奇销售渠道广,通过证据13显示,佛山艾诗凯奇与淘宝网、天猫商城、京东商城、唯品会、一号店、国美商城、苏宁易购等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均有合作,证据14也证实了佛山艾诗凯奇曾在苏宁易购上销售涉案产品;佛山艾诗凯奇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大,通过证据10、14-16可以显示,佛山艾诗凯奇在京东商城上销售SKG2016产品的评论数为105个,在1号店销售SKG2016产品的评论数为22个,在苏宁易购上通过SKG官方旗舰店和苏宁自营两种渠道销售SKG2016的评论数为234个,在天猫商城上销售SKG2016的总销量为100个,上述总计为461个,即佛山艾诗凯奇通过网络渠道共销售侵权产品数量至少为461台,销售产品数量巨大;佛山艾诗凯奇在接到起诉状后,仍然在网上继续销售涉案产品,具有恶意侵权的故意,从证据14-16可以看出,在佛山艾诗凯奇接到原告的起诉后,仍然在各网上商城上继续销售涉案产品,因此主观上具有恶意侵权的故意;自接到起诉状至今,佛山艾诗凯奇拒不向法院提供其销售涉案产品的真实财务账册,导致其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无法查清,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涉案专利的类型为发明专利,与其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一点在法院依法酌定侵权赔偿数额时亦应有显著的体现;第二,涉案专利产品和涉案产品相对于以高速压榨、离心分离为特点的传统榨汁机产品在性能上有较为明显的提升,消费者好评率较高,对于市场上该类产品的升级换代有较为明显的影响;第三,艾诗奇公司的产销规模庞大,根据百度百科的介绍,其是一家全球销售的小家电电子商务企业,2012年中国区网购销售突破2.5亿,11月11日单天销售突破1500万,唯品会单日突破650万,2011-2012小家电品牌销售冠军,年销售额实现每年300%以上的增长,SKG榨汁机、电水壶类目前稳居电子商务小家电市场份额的前三;第四,在案证据能够表明,涉案产品在多个电商平台上销售,且数量巨大。综上,本院认为无论从涉案专利的类型,还是从艾诗凯奇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侵权的涉案产品对于权利人正常市场份额的非法侵占等角度考虑,艾诗凯奇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图们惠人造成的实际损失都应当是巨大的,三个案例依法判令赔偿损失100万、100万和100万。对于合理支出部分予以支持。

 

目前,上述三案佛山艾诗凯奇已经上诉,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










柯艾企业事务所【www.yjkeai.com】:

为企业注册温州公司、代理记账、温州专利代理

和温州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在公司准入、政策对接、项目申报和地域选择方面提供深度服务。

柯艾伴随您一起成长。

咨询电话:0577-89895566

  • 工商代理咨询
  • 财务咨询
  • 专利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