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江省小微企业创新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2016年开始,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认定按照新办法实施。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良好环境,打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成长平台,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小企业创业基地在引导、推动和服务小微企业创新方面的作用,总结和吸收各地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平台建设中的实践,将小企业创业基地更名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园(基地)(简称“小微企业园”),原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更名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园(基地)。
第五条 小微企业园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营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治理结构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产业定位。
(二)运营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具备整合各类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三)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服务有特色,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以制造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的建筑总面积应在20000平方米以上,以生产服务业为主的小微企业园的建筑总面积应在100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的功能,每年都有一定量的新企业入驻和小微企业“毕业”。小微企业占园内入驻企业总数70%以上,小微企业总数不少于30家。
省内“26县”的小微企业园认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建立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制度。通过评价引导,提升小微企业园的服务能力和运行绩效,促进全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主要评价指标包括:
(一)总体发展指标。吸引入驻小微企业的数量,小微企业占总体企业的比例;基地的亩均产值、亩均纳税额;
(二)服务能力指标。运营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公共服务资源建设情况;服务企业活动开展情况;
(三)创业成长指标。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的情况;获得投融资机构支持的企业情况;帮助“毕业”企业提供安置空间情况;为企业开展创业辅导活动的情况;
(四)创新发展指标。基地内成长型、创新型(包括高新企业、科技型等)中小企业的数量;获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情况;基地内引进高级人才的情况;基地内国家专利产品、新产品的数量;
(五)其他评价指标。上市企业(包括新三板、地区股权交易市场)的数量;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基地内企业的满意度测评情况;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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