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对象:
符合2015年水利基金优惠减免政策条件的企业对象
二、减免政策:
1、按照省级部门明确的减免比例减免。
2、差别化减免政策,减免适用比例见下表:
类型 |
当年税收(国地税)入库数 |
减免适用比例 |
1 |
100万元(含)及以上 |
80% |
2 |
50(含)-100万元 |
70% |
3 |
20(含)-50万元 |
60% |
4 |
20万元以下 |
50% |
如果诸君的企业属于减免对象,那么可享受水利基金减免红利:
(1)如果您的企业是10亿元及以上级的贵族企业,那么水利基金减免≥80万元
≥1000000000×0.001×80%=800000
(2)如果您的企业是5-10亿元级的神豪企业,那么水利基金减免在35-80万元
500000000×0.001×70%=350000≤A<1000000000×0.001×80%=800000
(3)如果您的企业是1-5亿元级的土豪企业,那么水利基金减免在5-35万元
100000000×0.001×50%=50000≤A<500000000×0.001×70%=350000
(4)如果您的企业是5000万-1亿元级的大众企业,那么水利基金减免在2.5-5万元
50000000×0.001×50%=25000≤A<100000000×0.001×50%=50000
(5)如果您的企业是2000-5000万级的平民企业,那么水利基金减免在1-2.5万元
20000000×0.001×50%=10000≤A<50000000×0.001×50%=25000
(6)如果您的企业是2000万以下的规下企业,那么水利基金减免<1万元
<20000000×0.001×50%=10000
1、截止时间:2016年4月30日。
2、资料要求:
(1)减免金额40万元(含)以下的,需报送资料1份;
(2)减免金额40万元以上的,需报送资料2份。
3、企业应报送《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4、差别化减免,应报送《2015年度税收实际缴纳情况表》。如有国税税收缴纳额的,同时应报送主管国税部门出具的当年度纳税证明。
四、受理部门
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一)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损失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二)当年经营出现亏损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
(三)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造成当年营业收入和利润均比上年减少的;
(四)承担政府指令性储备或销售任务的企业,其政府指令性销售任务取得的收入;
(五)符合省政府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县(市)级以上政府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符合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规定的技术开发费100万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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