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公开与保留技术秘密两者关系的掌握程度,需特别强调的是,实用性与说明书的充分公开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技术交底书中的发明明创造是否具备实用性,与该发明创造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不能制造或使用”是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所致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即使说明书公开得再详细·违背息然规律或没有再现性的发明仍然不具备实用性而说明书充分公开所涉及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则取决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是指由于说明书婆想禁婆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从而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熊燃能实现该发明,理解了实用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对撰写专和利申请文件宏观思路的把握.
例如,若技术交底书中给出的技术信息不充分,进而可能对说明书的恋分公开有影响,则专利代理人应当在撰写过程中与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必必要时要求委托人补充相关材料如果技术交底书中的技术方案本身例如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则应当建议委托人放弃申请专利,当然也就没有必要进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了。
下面从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和形式要求两个方面进行说明.实质性要求
1.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实质性要求
按照《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撰写的每项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每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2)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首先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即每一项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且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清楚;其次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即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清楚,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是指每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而且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
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满足的实质性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其从属权利要求来说,保护范围最宽。因而,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断中,人民法院通常按照独立权利要求来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此可知,一项发明中的独立权利要求最为重要,在撰写时应当十分重视独立权利要求撰写应满足的实质性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来说,除了要满足上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要求之外,还应当!满足如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独立权利要求中不得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技术交底书中的发明明创造是否具备实用性,与该发明创造怎样创造出来的或者是否已经实施无关“不能制造或使用”是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所致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即使说明书公开得再详细·违背息然规律或没有再现性的发明仍然不具备实用性而说明书充分公开所涉及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则取决于说明书公开的程度,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是指由于说明书婆想禁婆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从而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熊燃能实现该发明,理解了实用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对撰写专和利申请文件宏观思路的把握.
例如,若技术交底书中给出的技术信息不充分,进而可能对说明书的恋分公开有影响,则专利代理人应当在撰写过程中与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必必要时要求委托人补充相关材料如果技术交底书中的技术方案本身例如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则应当建议委托人放弃申请专利,当然也就没有必要进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了。
下面从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和形式要求两个方面进行说明.实质性要求
1.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实质性要求
按照《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撰写的每项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每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2)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首先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即每一项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且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清楚;其次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即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清楚,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是指每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而且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
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满足的实质性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其从属权利要求来说,保护范围最宽。因而,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判断中,人民法院通常按照独立权利要求来确定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此可知,一项发明中的独立权利要求最为重要,在撰写时应当十分重视独立权利要求撰写应满足的实质性要求,对独立权利要求来说,除了要满足上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要求之外,还应当!满足如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独立权利要求中不得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
对此,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尽管该条款没有规定不得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即没有规定不得写入那些可有可无或者能使技术效果更佳的技术特征,但是为了使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得到充分的保护,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具有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因此,“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还规定,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除了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外,还应当为客户谋求尽可能充分的保护,即不要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尽可能采用概括方式表述技术特征等。
(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所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应当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具体来说,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反映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尤其是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体现出该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因此,“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还规定,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除了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外,还应当为客户谋求尽可能充分的保护,即不要写入非必要技术特征,尽可能采用概括方式表述技术特征等。
(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所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应当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具体来说,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反映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尤其是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体现出该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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